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槐荫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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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槐荫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槐政办字〔2023〕1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槐荫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槐荫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地震灾害事件能力,确保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济南市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济南市地震应急预案》、《济南市槐荫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编制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联动、资源共享。
2 组织体系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成。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区政府领导同志担任。
副总指挥:区政府相关领导同志、区应急局局长(启动Ⅰ级响应时增加区委宣传部部长、区公安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成员: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外办)、区发展改革局(区国动办)、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团区委、区科协、区红十字会、区供电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传达并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区政府工作要求,及时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在省、市发布临震预警、宣布地震危险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后,做好应急与救援准备工作;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宣布进入震后应急期,并公告相应的响应级别;组织、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组,组织和指挥救援队伍开展地震救援工作;视震情、灾情请求市政府、省政府支援;接收、调配和发放救灾物资、资金;负责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的后勤保障; 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加强舆情监控,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工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决定抗震救灾有关事项。
2.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人武部分管负责人、区应急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主要职责: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要求;根据震情和灾情,提出启动和终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汇总、上报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办理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文电,起草相关简报;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接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工作部署。
主要职责:分析、判断地震灾害趋势,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协调应急力量,组织和部署指挥现场救援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汇报震情、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研究提出紧急救援救助意见建议;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震情灾情研判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人员救助与物资保障组、社会治安组、基础设施保障组、灾害损失评估组、宣传报道与外事组等工作组,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增设工作组。
2.5.1 综合协调组
区应急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全区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舆)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和应急对策建议;承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2 震情灾情研判组
区应急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震情、气象信息获取和环境监测,提供震情趋势判定、重大气象变化、污染防控等方面意见和建议;负责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辐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对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水灾、塌陷等各类次生灾害开展应急排查、应急监测、紧急防护、危险排除等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专家提供必要的法律和技术指导;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3 抢险救援组
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指挥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灾区现场清理、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抢险,指导灾区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做好社会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动员、组织、派遣、管理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4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
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红十字会、区医院及震区街道办事处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调配医疗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装备;开展灾区受伤人员现场急救和转运救治;开展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查、监测,实施重大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监测和卫生消杀;开展灾后心理干预服务,做好灾区医药用品等耗材保障;协调殡仪馆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负责外地医疗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5 人员救助与物资保障组
区应急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红十字会等有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人员的紧急疏散与安置,做好安置人员生活必需品的调运、管理、登记、发放等工作;负责抗震救灾款物的拨付、管理、监督、审计,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接收和安排捐赠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调用辖区内粮油、蔬菜、食盐等储备物资,保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组织金融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6 社会治安组
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司法局及震区街道办事处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秩序管控;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协调相关部门疏导解决由地震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组织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7 基础设施保障组
区应急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供电中心和震区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抢修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重要设施,建立应急救援通道,确保救援车辆通行畅通;组织对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抢修;负责水库安全,组织水利设施抢险抢修,解决饮用水源安全问题;负责清理灾区现场,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8 灾害损失评估组
区应急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及震区街道办事处组成。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实施灾情调查和跟踪评估,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组织开展灾区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9 宣传报道与外事组
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外办)、区公安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局、区科协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做好对灾区群众的应急知识和科普知识宣传;负责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加强对灾区记者的管理服务;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好涉外联络和接收境外救援物资,对接台港澳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台港澳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负责境外救援队伍进入本区的手续办理工作,做好台港澳和境外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妥善安置到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境外人员;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 地震事件的分类
地震事件分为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
3.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分级标准:死亡(含失踪)人员 300 人(含)以上;或紧急安置人员 10 万人(含)以上;或地震烈度在Ⅸ烈度及以上。
应急响应初判标准:辖区内发生 M≥7.0 级的地震。
3.1.2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分级标准:死亡(含失踪)人员 50 人(含)以上,300 人以下;或紧急安置 5000人(含)以上,10 万人以下;或地震烈度在Ⅶ~Ⅷ烈度。
应急响应初判标准:辖区内发生 6.0≤M<7.0 级的地震。
3.1.3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分级标准:死亡(含失踪)人员 10 人(含)以上,50 人以下;或紧急安置 5000人以下;或地震烈度在Ⅵ烈度。
应急响应初判标准:辖区内发生 5.0≤M<6.0 的地震。
3.1.4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分级标准:死亡(含失踪)人员 10 人以下;或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或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应急响应初判标准:辖区内发生 4.0≤M<5.0 的地震。
3.2 其他地震事件
其他地震事件主要指有感地震事件、矿震事件、地震谣传(误传)事件、邻近地区地震事件。
3.2.1 有感地震事件
辖区内发生M<4.0 级的地震,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未达到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
3.2.2 矿震事件
辖区内矿区发生 M≥1.5 级矿震的事件。
3.2.3 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发生地震谣传(误传)时,对我区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3.2.4 邻近地区地震事件
当邻近区县发生地震,对我区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地震Ⅰ级应急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地震Ⅱ级应急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地震Ⅲ级应急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在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按照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4.2 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4.2.1 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立即将震情报区政府,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参与指挥、协调现场地震应急工作,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为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省防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紧急行动提供保障。
4.2.2 Ⅱ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立即将震情报区政府,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参与指挥、协调现场地震应急工作,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紧急行动提供保障。
4.2.3 Ⅲ级响应
4.2.3.1 应急准备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立即将震情报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如实际灾情超过处置能力,立即报请市政府支持。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区抗震救灾指挥场所或临时通知的指挥场所。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各工作组和工作组负责人,各工作组按照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4)宣传报道与外事组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防震减灾应急科普知识宣传。
(5)综合协调组收集整理灾情和各类灾害隐患信息。
(6)相关部门(单位)自行启动本部门(单位)预案,组织应急人员待命。
(7)社会治安组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
(8)基础设施保障组采取应急通信保障措施。
4.2.3.2 前期处置措施
(1)震情灾情研判组对灾区震情进行初步判定,对地震灾害情况做出快速评估,判断灾区范围、受灾程度,分析人员搜救重点区域,估计人员伤亡和房屋毁损情况,判断灾区道路交通和次生灾害等情况。
(2)社会治安组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3)综合协调组收集、统计、汇总灾区受灾初步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工作建议。
(4)震情灾情研判组根据综合协调组收集到的灾情,对灾区灾情作出进一步判断。
(5)抢险救援组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作出初步判断,开展救援行动并组织受灾群众实施自救互救。
(6)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前往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开展震区防疫工作。
(7)宣传报道与外事组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8)人员救助与物资保障组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应急救灾物资,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4.2.3.3 紧急救援措施
(1)抢险救援组组织协调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迅速派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队伍抢救伤员,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防止和控制疫病暴发流行,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卫生,确保灾区饮食安全。
(3)基础设施保障组迅速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桥梁、通信、电力等设施,保证救援通道畅通;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等重要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鉴定可利用的房屋供灾民和抗震救灾人员使用。
(4)人员救助与物资保障组组织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加强后勤支援,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组织调运帐篷、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5)社会治安组加强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
(6)抢险救援组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做好地震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可能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水库垮坝等次生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7)震情灾情研判组根据省、市发布的震情、气象、环境监测数据提出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进行预警。
(8)灾害损失评估组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与评估工作。
(9)人员救助与物资保障组对临时安置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受灾群众基本需求,协调处理物资、资金捐赠事宜。
(10)宣传报道与外事组组织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安定民心,稳定社会。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4.2.3.4 应急响应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和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综合协调组提出建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4.3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4.3.1 有感地震事件处置
有感地震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局第一时间调度了解灾情、社情,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震区街道办事处应迅速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局应将震感、社会影响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时报市应急局、市地震监测中心。必要时,报请省应急厅、市应急局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给予指导。
4.3.2 矿震事件处置
当矿区发生 M≥1.5 级矿震时,区应急局及时将震情信息报送区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抄送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区应急局应当会同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成并协助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调查、了解矿震的性质、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应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应急局、市地震监测中心。
4.3.3 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处置
发生谣传(误传)事件时,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对地震谣传(误传)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区应急局迅速对谣传(误传)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局等相关单位,并指导相关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宣传和社会稳定工作。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等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4.3.4 邻近地区地震事件处置
(1)当邻近地区发生地震,对我区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按照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启动应急响应。
(2)当邻近地区发生地震,未对我区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专业救援队伍支援灾区。
5 应急保障
5.1 预案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制修订本部门、本辖区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局备案。生命线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局备案。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结合预案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5.2 队伍保障
加强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种抢险抢修专业队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
5.3 指挥平台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汇总、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地震趋势科学研判。
5.4 资金与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抗震救灾资金保障机制,将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措施和方案,加强应急物资生产、收储、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
5.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建立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充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符合相关标准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6 附则
6.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牵头制定,报区政府同意后印发。
6.2 预案修订
本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6.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9月26日印发的《济南市槐荫区地震应急预案》(槐政办发〔2014〕15号)同时废止。
附件:槐荫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附件
槐荫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驻槐荫有关部队、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转移和救援群众;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建宣传报道与外事组,统筹协调全区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统筹做好抗震救灾网络舆情管控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开展舆情监测、上报、研判和处置等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委统战部:负责及时收集、整理、报送全区台港澳籍人员受灾信息,配合协调对灾区台港澳籍人员的临时安置和情况通报工作;协助做好台港澳捐赠救灾物资、资金的管理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外办):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国(境)外救援队伍在槐荫的搜救行动涉外有关事宜,协助区委宣传部做好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发展改革局(区国动办):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支持,统筹协调全区煤、电、油、气运输保障工作,做好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负责组织人防队伍和设备开展应急支援行动;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建社会治安组,指导公安派出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抗震救灾物资及其他干扰妨碍地震应急处置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协助街道办事处转移和救援受灾群众;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各类社会组织规范开展救灾捐赠,及时做好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和反馈等工作;负责协调做好遇难人员丧葬事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力量开展震后法律援助服务;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财政局:负责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工程治理;负责应急测绘保障,承担地质灾害相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污染危害分析研判,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情况,组织技术力量提出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建议;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建筑的安全性鉴定、修复,指导房屋建筑和供热、燃气设施工程抢险及灾后重建工作,依法对全区的房屋建筑和供热、燃气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城市供热、燃气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水务局:负责承担抗震救灾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抢修等,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协调有关单位落实抗震救灾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和运输工作,保障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道路畅通,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因地震等引发的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指导因地震损坏损毁的属水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修复,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做好震后重要水利工程调度工作,指导协调灾后水利工程重建;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震后灾区农业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农业生产,联合有关部门做好震后动物疫病防控、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依据震情信息发布旅游安全预警提示,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做好景区内游客和旅游团队游客的疏散、转移、安置、救助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宣传和应急科普知识普及;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负责组织调配医疗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装备;开展灾区受伤人员现场急救和转运救治;组织指导震后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灾区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工厂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卫生健康机构实施灾区医疗保障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应急局:负责组建综合协调组、震情灾情研判组、抢险救援组、基础设施保障组、人员救助与物资保障组、灾害损失评估组,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统计核查灾情,综合研判灾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负责联系市地震监测中心,及时获取地震监测信息,加强与市地震监测中心等单位的震情会商,及时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为地震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作出快速预评估;负责灾区人员的紧急疏散与安置,做好安置人员生活必需品的调运、管理、登记、发放等工作;协调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调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组织开展灾害范围、灾害损失评估,参与协调灾后重建工作;配合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医疗救护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组织协调国家、省、市及其他区县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审计局:负责抗震救灾款物的监督、审计;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供和安全监管工作,维护灾区物资供应和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从严加强灾区市场交易监督管理,指导医药器械捐赠接收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医保局:负责为受灾群众医保参保缴费、待遇享受、费用结算提供便利;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反映园林绿化领域灾情信息,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抗震救灾、生产恢复等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团区委:负责参与灾区救灾救助,组织、指导、动员全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加抗震救灾志愿服务工作;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科协:负责将抗震救灾工作纳入公民科学素质建设规划和科普工作计划,组织所属学会(协会)和科协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防灾减灾救灾科普活动,协调相关专家参与抗震救灾;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灾区救灾工作,筹措社会资金物资,开展救灾捐助;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供电中心:负责组织抢修损毁供电线路、配电设施,确保供电安全;协调、指导各相关单位开展电力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落实防御措施;提供应急移动成套发电设备,保证抗震救灾的电力供应;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协助街道办事处转移和救援群众;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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