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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槐荫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11370104597024629Y-A/2023-6392769
应急管理
槐政办字〔2023〕4号
槐荫区人民政府
2023-03-31
2023-03-31
有效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槐荫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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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槐荫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槐政办字〔2023〕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槐荫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槐荫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我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规范应急救援行为,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轻或避免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预案》《济南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槐荫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灾后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法规范、高效有序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区政府立即成立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区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区指挥部组织前期应急处置并立即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1 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指挥长: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政工程服务中心、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区交警大队、区供电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市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全区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在国家、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指导下进行。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区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同志、区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担任。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收集、汇总、研判突发地质灾害信息,调度应急处置及救灾情况进展;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分析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并提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方案,为区指挥部提供决策支撑;组织进行灾害影响和损失评估;组织有关新闻发布、接待慰问、对外联络等工作;起草区指挥部文件,做好与市指挥部办公室的协调汇报等工作;承担区指挥部日常事务和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及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及灾区街道办事处组成。承担组织协调工作,落实区指挥部议定事项,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行动,协调调度汇总各工作组工作情况、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报送灾情信息,协调做好前方指挥部在灾区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应急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救援装备,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相关措施,紧急转移和安置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应急专家组: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相关专业专家构成。负责灾害性质、级别、危害程度等认定,分析、研判灾害动态趋势,组织专家对灾区环境实施监测、监控与评价,防范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为地质灾害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协助开展应急救援,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医院等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调集和救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防范和控制传染病暴发,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开展灾后心理援助,负责开展对灾区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的消毒,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动物疫情发生,协调殡仪馆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社会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交警大队、灾区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灾车辆畅通,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牵头,区文化和旅游局、灾区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负责新闻宣传、舆论监督,发布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承办新闻发布会,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应对,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后勤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局、区供电中心、区联通公司、区移动公司、区电信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协调交通、电力、通信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负责救援人员、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物资保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保障供应,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8)灾情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政工程服务中心、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灾区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负责调查核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评估房屋、道路、桥梁等直接经济损失,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新闻宣传、舆情监测、舆论引导、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上级防灾减灾救灾投资方面的支持,统筹协调全区能源保障工作,做好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遭受破坏的学校学生转移安置,做好因灾损毁校舍的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工作,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负责应急通信工作及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等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涉灾群体性事件处置,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各类社会组织规范开展救灾捐赠工作,负责遇难人员丧葬事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资金保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8)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9)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加强灾区大气、饮用水、土壤、辐射环境质量等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处置地质灾害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等次生环境灾害,做好灾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被毁坏的市政供热、供气设施的抢险、排险、恢复,指导开展因灾损毁房屋安全性鉴定,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1)区水务局:负责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和道路畅通,负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承担雨情水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次生洪涝灾害处置的技术支撑,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调查评估地质灾害造成的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暴发流行,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4)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调旅游服务设施所有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做好保护和排险,协调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做好舆情引导,加强正面信息的宣传报道,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5)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伤病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后传染病暴发流行,负责对灾区食品安全开展风险监测和评估,对灾区饮用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根据需要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6)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灾区开展救援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区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协调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7)区交警大队:负责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8)区供电中心: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协同做好突发灾害处置现场的电力供应,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9)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助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送

3.1 预防预警

健全完善群测群防、群专结合、上下信息互通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各责任单位按要求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作,做好群测群防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市政、教育等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按职责做好巡查工作并及时处置。

区自然资源局根据上级制作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结合我区实际向社会发布。预警级别从高至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级。各街道办事处、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做好防灾减灾各项准备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依托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防治地质灾害。

3.2 信息报送

报送内容: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规模等;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户数、人数、财产数;地质灾害引发原因及趋势、已采取措施及意见建议。

报送流程:发现地质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或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在获知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后,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按相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

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原则上应逐级上报,若遇有大型以上或有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时,可越级上报省政府,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可越级上报至省级主管部门,并完成逐级补报工作。

4 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等因素,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特大型。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0 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 30 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5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 人以上、5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 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 3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先期处置

街道办事处、区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设置转移路线、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等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组织疏散撤离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搜救被困或失联人员,做好次生灾害防范工作,并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

6 应急响应

6.1 应急响应级别

当发生大型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发生中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发生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由区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视情争取市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市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I级应急响应时,区指挥部在上级政府和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Ⅲ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Ⅱ级、I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决定启动。

6.2 响应措施

(1)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相关成员单位及涉及街道办事处调度灾害信息,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灾情险情。

(3)区指挥部贯彻落实上级指挥部抗灾救灾工作部署,参加由上级政府或上级指挥部主持的会商。

(4)区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灾区,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5)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灾人员。

(6)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加强监测,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衍生灾害。

(7)统筹组织全区应急救援力量、专家队伍、民兵等支援灾区实施抢险救援、紧急转移安置、基础设施抢修、灾情监测、医疗救护、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社会秩序维护和协助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

(8)紧急调拨救援装备、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运输保障;拨付救灾资金,指导监督基层的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9)加强值班值守,监测灾害发展趋势,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援工作动态。

(10)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11)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每日向综合协调组报送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上报;综合协调组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级指挥部,并抄送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12)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13)请求上级指挥部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6.3 预警期的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济南市发布黄色及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1)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视情组织地质专家,对全区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接到红色避险预警信息后,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救援队伍集结待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随时赶赴受灾现场;区自然资源部门协助基层相关人员做好避险撤离工作,督促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组织开展应急调查,迅速查清灾情险情。

(3)街道办事处接到红色避险预警信息或灾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醒目的危险区警示标志,按照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紧急避灾疏散,将灾情险情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

(4)群测群防员、村(居)委会发现或接到灾情险情报告后,应及时通知受威胁人员,危急时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转移至安全地带。

6.4 响应终止

参考下述指标,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市应急管理局、区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意见,启动响应的单位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结束:

(1)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质灾害发展形势趋于稳定,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基本得到控制,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生活基本恢复正常。

(2)预警信息发布时段结束。

7 保障措施

7.1 预案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制修订本辖区、本部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生命线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结合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7.2 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质灾害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专业水平及应急抢险实战能力。

7.3 指挥平台

区应急管理部门协同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做到灾情险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以及动态跟踪、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实现对应急救援工作的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7.4 应急技术支撑

区自然资源局应明确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单位,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险情调查监测工作,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7.5 资金与物资装备

根据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区财政局负责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区级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应急物资装备统筹规划、日常储备、监督管理和调拨分配等工作。

7.6 应急避难场所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施设备。

7.7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新闻媒体普及应急救援和防灾减灾科普知识,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区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辖区地质实际情况,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社会救援力量等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制定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8 奖励与责任

8.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伤亡人员按规定给予抚恤。

8.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9.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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