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槐荫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11-07-28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济槐政字〔2011〕12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槐荫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槐荫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8号文件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鲁政发〔201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槐荫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 “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任务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自2011年7月1日起合并实施。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包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等12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区政府依据中央和省、市要求以及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其所属的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成员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缴费补贴、重度残疾人补助。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实行多缴多补,缴费即补。具体补贴标准为:100元补贴30元,200元补贴33元, 300元补贴36元,400元补贴39元,500元补贴42元,600元补贴45元,700元补贴48元,800元补贴51元,900元补贴54元,1000元补贴57元,1500元补贴70元,2000元补贴80元。
3、对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缴费群体,区政府每年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并给予缴费补贴。
四、建立个人账户
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情况,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3、重度残疾人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提前5年从55岁开始享受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支付,目前我区暂定为每人每月6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为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部分外,可以依法继承。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并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编制基础养老金及政府缴费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时到位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金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情况。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每年要在村(居)内对城乡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制度衔接
(一)已经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可直接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不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可继续享受原待遇,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待满60周岁时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计发待遇,也可停止享受原待遇,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进行个人账户合并。已参加“老农保”且未满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进行个人账户合并。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保险关系转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九、经办管理服务
(一)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区、镇(街道)、村(居)三级城乡居民经办服务网络,充实经办队伍,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经办人员服务能力。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有专人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确定一人从事协办工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强化规章制度建设。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总体要求,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审(稽)核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公示和查询制度,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强化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槐荫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把这一惠民利民的好事办好办实。
本方案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槐荫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槐政字〔2011〕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