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11-05-23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济槐政发〔2011〕5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区政府机构改革实际,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全区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依法认定。经区政府审核,确定全区行政执法主体37个,现公布如下:
1、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3、区教育局;
4、区科学技术局;
5、区民政局;
6、区司法局;
7、区财政局;
8、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10、区城市管理局;
11、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2、区环境保护局;
13、区农业经济发展局;
14、区商务局;
15、区文化局;
16、区卫生局;
17、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8、区审计局;
19、区统计局;
20、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1、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2、区体育局;
23、区物价局;
24、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5、区市政局;
26、区园林局;
27、区水务局;
28、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29、区档案局;
30、区公安分局;
31、区国土资源分局;
32、区国税局;
33、区地税分局;
34、区工商分局;
35、区质监分局;
36、区药监分局;
37、区交警大队。
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不在公布范围之内的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