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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11-05-23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济槐政发〔20115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区政府机构改革实际,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全区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依法认定。经区政府审核,确定全区行政执法主体37个,现公布如下:

  1、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3、区教育局;

  4、区科学技术局;

  5、区民政局;

  6、区司法局;

  7、区财政局;

  8、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10、区城市管理局;

  11、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2、区环境保护局;

  13、区农业经济发展局;

  14、区商务局;

  15、区文化局;

  16、区卫生局;

  17、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8、区审计局;

  19、区统计局;

  20、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1、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2、区体育局;

  23、区物价局;

  24、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5、区市政局;

  26、区园林局;

  27、区水务局;

  28、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29、区档案局;

  30、区公安分局;

  31、区国土资源分局;

  32、区国税局;

  33、区地税分局;

  34、区工商分局;

  35、区质监分局;

  36、区药监分局;

  37、区交警大队。

  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不在公布范围之内的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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