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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槐荫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11-03-22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济槐政字〔20112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槐荫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槐荫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槐荫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建立与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新农保制度,使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原则。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我区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与我区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四是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三)目标任务。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逐步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美里湖街道办事处、段店镇、吴家堡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可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资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1500元、20007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区政府依据国家规定和全区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对缴费档次进行调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重度残疾人补助。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其中市级财政补贴64.59%35.53元),区级财政补贴35.41%19.47元)。转为国家或省级试点后,财政补贴比例按有关政策执行。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实行多缴多补,缴费即补。具体补贴标准:(1)每人每年缴费200元,政府补贴30元;(2)每人每年缴费300元,政府补贴35元;(3)每人每年缴费400元,政府补贴40元;(4)每人每年缴费500元,政府补贴45元;(5)每人每年缴费1000元,政府补贴55元;(6)每人每年缴费1500元,政府补贴65元;(7)每人每年缴费2000元,政府补贴80元。

  3、重度残疾人补助。政府每年为农村重度残疾人(Ⅰ—Ⅱ级)代缴最低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并按标准给予缴费补贴。

  四、建立个人账户

  区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情况,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存储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待遇条件。

  1、新农保制度实施时不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足龄次月起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3、新农保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连续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补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新农保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二)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三)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省、市规定和我区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时到位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金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新农保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挤占或挪作他用,确保基金安全。区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要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七、制度衔接

  (一)已经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还未办理领取手续的人员,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标准进行核算。领取前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

  (二)已参加老农保,且已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的参保人员,原待遇不变。其中60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后,增加享受新农保待遇。

  (三)新农保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各项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

  八、保险关系转移

      新农保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工作的,可将参保人员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九、经办能力建设

  (一)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区、办镇、村三级新农保经办服务网络,充实农保工作队伍,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经办人员工作服务能力。办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有专人负责新农保工作,并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确定一人担任新农保协办工作(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对村协办员每月给予50元新农保工作补贴,费用从新农保工作经费中列支。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列支。

  (二)强化规章制度建设。

  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总体要求,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工作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审查稽核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新农保公示和查询制度,建立完善参保人档案管理制度。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

  认真记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区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新农保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相关办镇要加强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新农保工作,切实把这一惠民利民的好事办好办实。

  本方案自2011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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