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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享有哪些权益?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10-07-17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婚姻、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夫妻或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l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妇女在夫妻共有财产关系中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妇女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合法权利的期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始于结婚,终于离婚或夫妻一方死亡。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例如稿费等;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明确规定只给夫或妻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夫妻双方或一方依法取得的债权等。

  第三,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享有与丈夫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在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妇女与丈夫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虽单独处理财产,但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主张该处理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和相应的司法解释,妇女在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家庭共有财产的范围。家庭男女成员共同劳动所得的合法收入;家庭男女成员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的部分生产资料及其生产经营收益;家庭男女成员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的部分生产资料及其生产经营收益;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积累起来的各种生产资料,共同继承的遗产、接受的赠与及其他合法收入,共同享有的债权和共同持有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等。

  (2)妇女对家庭共同财产所应享有的权益。与男性家庭成员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妨碍;与男性家庭成员平等地享有请求解除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分家析产的权利;当家庭共有财产遭受侵害时,享有与男性家庭成员平等的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权利。

(3)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合法权益的期限。从加人家庭共有财产关系时起到终止家庭共有财产关系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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