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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槐荫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11370104597024629Y-A/2013-4094686
应急管理、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槐政办发〔2013〕30号
区政府办公室
2013-12-30
2013-12-30
2018-12-30
失效
HYDR-2013-0020005
有效期届满。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槐荫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的通知》(槐政办发〔2013〕3号)同时废止。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槐荫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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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槐荫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槐政办发〔2013〕3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槐荫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


槐荫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领导

  2.1  组织机构

  2.2  机构职责

  3  应急预防

  3.1  冬季采暖期预防措施

  3.2  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

  4  预报预警

  4.1  预警分级

  4.2  监测预报

  4.3  预警发布和解除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2  响应程序

  5.3  响应措施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  信息公开

  6.1  信息公开的内容

  6.2  信息公开的形式

  6.3  信息公开的实施

  7  监督问责

  8  附则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保部《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试行)》(环发〔2013〕111号)、《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13〕140号)、《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编制。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槐荫区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及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重度(含)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预案体系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街道办事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区有关部门应急分预案。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一领导、协调联动,适度反应、快速响应,社会动员、公众参与的原则。

  2  组织领导

  2.1  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城乡建设委、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卫生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市政局、区园林局、区交警大队、槐荫供电部及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组成。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区指挥部办公室下设预报预警组、应急处置组、信息公开和宣传组、医疗防护组、专家咨询组。

  2.2  机构职责

  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协调解决本预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相关应急管理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联动机制,制定相关应急保障方案;根据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建议,并具体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接受媒体采访,提供新闻稿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协调、管理等工作。

  预报预警组由区环保部门组建,负责将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对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预报和确定的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报送区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处置组由区环保局、区经信局、区城乡建设委、区城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市政局、区园林局、区交警大队组成,负责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措施。

  信息公开和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区环保局组成,负责相关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

  医疗防护组由区卫生局、区教育局组成,负责组织和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指导和督促中小学及幼儿园开展健康防护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区环保局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负责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详见附表。

  3  应急预防

  3.1  冬季采暖期预防措施

  采暖期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废气排放浓度严重超标(超过省2013年新标准0.5倍以上)企业,限产30%至50%,限产后仍然超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产治理。

  区环保、经信、城乡建设、城管、城管执法、市政、园林、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工业废气排放、城市建筑扬尘、交通运输扬尘、机动车尾气排放、秸秆焚烧、露天烧烤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3.2  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

  区指挥部根据辖区内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和社会敏感度,列出限产、停产应急响应先后次序,并与相关单位签订应急责任承诺书。同时,指导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相关培训及应急演练。

  4  预报预警

  4.1  预警分级

  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确定。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根据我市省控(含)以上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监测结果日均值统计计算。预警等级分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

  1.黄色预警(Ⅲ级):当预测连续3天(含)以上发生重度污染天气时(200<AQI&le;300),发布黄色预警。

  2.橙色预警(Ⅱ级):当预测连续3天(含)以上发生严重污染天气时(300<AQI<500),发布橙色预警。

  3.红色预警(Ⅰ级):当预测1天(含)以上发生极严重污染天气时(AQI=500),发布红色预警。

  4.2  监测预报

  当空气质量预报达到相应预警等级时,区环保部门负责及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和书面形式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提出发布预警建议。

  4.3  预警发布和解除

  4.3.1  一旦达到预警级别,经区指挥部批准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于当日12时前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4.3.2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城市气象条件变化趋势,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AQI指数范围,首要污染物情况,空气质量级别,预警等级等。

  4.3.3  根据市指挥部信息,监测预警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区环保局负责提出是否解除预警建议,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和书面形式报送区指挥部办公室。经区指挥部批准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解除预警信息。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Ⅲ级、Ⅱ级、Ⅰ级预警重污染天气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4.3.4  预警发布与解除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级(Ⅲ级)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级(Ⅱ级)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级(Ⅰ级)时,启动Ⅰ级响应。

  5.2  响应程序

  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区指挥部按照本预案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区政府网站发布应急响应通告,区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对应急响应通告进行宣传发布。发布Ⅰ级应急响应通告时,除以上述形式发布外,还要增加手机短信发布方式,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应急响应信息。

  应急响应通告发布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部门应急分预案迅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及重点企业停产、限产措施于应急响应通告发布后的次日0时起执行。

  5.3  响应措施

   5.3.1  Ⅲ级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1)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石化等重污染行业实施限排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

   (2)主城区内非集中供热燃煤工业锅炉在日常运行的基础上限产30%以上。

   (3)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禁行黄标车(自2013年12月1日起,按照我市关于实施黄标车区域禁行的规定执行)和渣土砂石运输车。

    (4)主城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5)禁止露天焚烧及烧烤。

    (6)道路保洁适当增加洒水降尘作业。

    (7)加强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规范化管理,停止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

    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呼吁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3. 健康防护措施。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特别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外出人员采取相关防护措施。

   5.3.2  Ⅱ级响应措施

   Ⅱ级响应时,在实施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1. 火电、钢铁、建材、化工、石化等重污染行业实施限排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60%以上。

   2. 暂停所有建筑(室外作业)、道路、拆迁工地施工作业。

  5.3.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Ⅰ级响应时,在实施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1. 绕城高速公路以内机动车实施单双号限行(公交、出租等民生保障车辆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及电力抢险等车辆除外),增加公交车运力,延长公交车营运时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延长营运时间信息。

   2. 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3. 停止除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必需之外的一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生产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课。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区指挥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及实时监测情况,及时调整预警、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发布预警解除信息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6  信息公开

   6.1 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预警信息及响应措施,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6.2 信息公开形式

  通过网络、政务微博、移动通讯等载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6.3 信息公开实施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工作,宣传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7  监督问责

  由于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原因,未能有效应对空气重污染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附则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调整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等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完善,并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槐荫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的通知》(槐政办发〔2013〕3号)同时废止。


附表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单    位

主  要  职  责

区委宣传部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区政府应急办

  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工作。

区经信局

  督促工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措施,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

区城乡建设委

  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停止或减少室外施工作业。

区教育局

  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落实临时停课措施。

区交警大队

  落实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区城管局

(执法局)

  强化道路日常保洁工作;监督落实拆迁、施工工地及渣土运输等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露天烧烤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区环保局

  向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建立大气污染源清单,检查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督落实限产限排措施;开展秸秆禁烧专项检查。

区卫生局

  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开展相关卫生防护知识宣传工作。

区机关事务

管理局

  落实公务用车限行措施。

区市政局

  落实市政道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区园林局

  落实园林绿化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各街道办事处

  制定并落实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区指挥部报告预案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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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概况

区政府办公室

2885

信息发布总数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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