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槐荫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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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槐荫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槐政办字〔2024〕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槐荫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3年8月9日印发的《槐荫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槐政办字﹝2023﹞15号)同时废止。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槐荫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及职责
2.2 区减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2.3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管理
4.1 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启动条件调整
5.5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医疗卫生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与治安维护
7.6 设备设施保障
7.7 人力资源保障
7.8 社会动员保障
7.9 科技保障
7.10 宣传教育
8 监督管理
8.1 演练
8.2 培训
8.3 考核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解释
9.3 发布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高效、有序应对自然灾害,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济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济南市槐荫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槐荫区范围内发生的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大雪等气象灾害,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发生自然灾害后,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及职责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 区减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负责与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3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省下拨及市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机制。
区发展改革局(区国动办):负责积极协助争取中央、省救灾应急补助资金,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负责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等战备资源,为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统计报告全区教育部门受灾情况,做好学校灾后恢复重建目标、计划、方案并检查落实。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以及因灾损毁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区工业受灾情况。
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负责灾区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和检疫等工作;协助做好林业灾情统计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城镇燃气、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监测、调度农业灾情;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区水务局:负责防御洪水和城市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全区防洪应急度汛及水毁工程修复工作;及时统计上报全区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损毁情况;协调指导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抢通工作;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的物资和公路、水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及时统计报告辖区内道路交通因灾损毁情况。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织开展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负责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
区统计局:负责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提供基础统计数据;协助做好灾情数据分析、评估、汇总工作。
区黄河河务局:负责对黄河洪水进行监测预报,掌握黄河防汛动态,对重大险情抢护、蓄滞洪区运用等提出意见建议;负责黄河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指导工作。
区交警大队:负责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协助受灾地区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等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区县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发生一般、较大自然灾害时,成立自然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当发生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在上级党委、政府或减灾委的领导下,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具体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3 灾害救助准备
区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会商研判,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街道办事处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调拨、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相应物资;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减灾委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通报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信息管理
区减灾委办公室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灾情信息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对造成本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并向区委、区政府、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4.1.2 灾情信息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办公室应严格落实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日9时前汇总辖区内灾情,向区减灾委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4.1.3 灾情信息核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区减灾委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4.1.4 对于干旱灾害,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区减灾委和市减灾委办公室初报灾情;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5 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1.6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等有关部门,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准灾情。
4.1.7 区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核定后,应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2 灾情信息发布
4.2.1 灾情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应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2.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按照程序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高至低分为一、二、三级。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间或15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5万人以上;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区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区委、区政府可在灾害发生后,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启动区级一级救助应急响应后,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或区减灾委组织召开由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受灾街道办事处参加的工作会议,对救灾重大事项作出部署和决定。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或其指定的负责同志率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加强对救灾工作的统筹指导,区减灾委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研判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受灾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紧急拨付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5)区减灾委办公室紧急调拨灾区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受灾人员心理援助工作。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800间以下或100户以上、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启动区级二级救助应急响应后,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率领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或派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加强对救灾工作的统筹指导,区减灾委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研判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受灾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紧急拨付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5)区减灾委办公室紧急调拨灾区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受灾人员心理援助工作。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2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8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按规定程序报请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启动区级三级救助应急响应后,在区减灾委的统一领导下,区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加强对救灾工作的统筹指导,区减灾委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研判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受灾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紧急拨付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5)区减灾委办公室紧急调拨灾区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受灾人员心理援助工作。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4 启动条件调整
对自然灾害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区域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区域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可视灾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5.5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等应急响应的,区减灾委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上一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应积极向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汇报,涉及本区域的,要立即按程序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6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减灾委办公室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并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区有关部门(单位)对过渡期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6.1.4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实施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减灾委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减灾委办公室于每年9月部署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工作。
6.2.2 区应急管理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根据街道办事处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确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方案,按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区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救助工作绩效评估。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区减灾委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牵头部门由区委、区政府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确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配合牵头部门工作。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积极发挥自然灾害民生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科学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重建工作应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6.3.1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小组,根据受灾街道办事处核定倒损住房情况,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区减灾委办公室收到受灾街道办事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评估结果,提出资金补助的意见建议,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下发省和市、区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委应当成立工作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减灾委办公室。
6.3.4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倒损住房评估、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等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及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
6.3.5 由国务院或省政府、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7.1 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确保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7.1.1 区财政部门应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救灾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各街道办事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应保障救灾资金投入,完善灾害救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建立完善资金长效投入机制。
7.1.2 区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合理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区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施动态调整。
7.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区财政部门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4 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7.1.5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和建设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区减灾委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就近高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需求储备必要物资。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 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全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更新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保障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单位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应急通信车辆相配套的应急通讯保障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7.3.2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传送畅通。
7.3.3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4 医疗卫生保障
7.4.1 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7.4.2 区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受灾街道办事处请求,及时为灾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与治安维护
7.5.1 区减灾委协调相关单位保障救灾人员及受灾害危害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应急救灾期间,配有区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交通工具和工作人员优先通行。交通设施受损时,区有关部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在紧急情况下,可依法依规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有序开展。
7.5.2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区有关部门(单位)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5.3 区公安、交警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7.6 设备设施保障
7.6.1 区有关部门应按规定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6.2 区减灾委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操场、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区减灾委应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规范有序。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道、村(居)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强化业务培训,及时规范报送灾情信息。
7.7.3 加强救灾队伍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等各环节工作。
7.8.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9 科技保障
7.9.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地震、园林绿化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
7.9.2 密切关注省、市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10 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组织好“国家安全教育日”“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区和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培训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培训、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检验和提高全区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考核奖惩
区减灾委不定期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在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牺牲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当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分析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