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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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济槐政字〔2025〕36号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25〕123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济政字〔2025〕66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普查范围,把准时间节点
(一)普查对象。槐荫区域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二)普查范围。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普查队伍
成立槐荫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普查经费、人员、物资等保障;监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落实普查责任,确保数据真实可靠;组织协调跨部门数据共享与协作,推动普查成果应用等普查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相关街道办事处要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配合普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各级普查机构可聘用或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岗位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顺利推进。
三、密切协同配合,压实工作责任
农业普查是摸清我区“三农”家底、服务乡村振兴和客观全面反映农业发展新情况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原则,确保普查各阶段任务落实。
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相关事宜。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确权土地面积、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名录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事宜;区统计局负责国家统计局济南调查队安排的涉及遥感测量事宜。其他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及时准确共享部门资料信息。
四、落实普查经费,强化工作保障
本次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其中,普查用手持移动终端要充分利旧、科学测算,购置经费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两员”报酬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共同负担,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截留、挪用、拖欠。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等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传统媒体、新兴媒体及相关部门平台资源,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协作机制。广泛深入宣传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内容和要求,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动员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关心支持普查,为保障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六、坚持依规普查,确保数据质量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各项工作,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普查纪律,坚决杜绝人为数据干扰,有效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本领域数据质量的审核,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加强全流程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强化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