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发布日期:2021-07-12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文明城市建设,切实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  零售点布局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因地制宜、优化布局”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条  零售点的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区和乡镇驻地街道、社区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

(二)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区域内经营业户在100户以内的,零售点应控制在3个以内;超过100户的,最多不超过5个。其中沿街的零售点布局,应同时符合本条第(一)项的标准。

(三)封闭式居民小区内住宅套数300户以内的零售点控制在2个以内,每增加3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且同时符合本条第(一)项的标准。

(四)农村村庄按照户籍人口不足400人的零售点控制在2个以内,每增加400人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5个。营业面积在100平方以上的超市、便利店、连锁店等经营业户,可适当放宽,但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10个。

(五)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公共通道、停车场等)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便利店、连锁店等经营业户,不受本条第(一)项限制。

(六)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酒楼、度假村及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不受本条第(一)项限制,可设1-2个零售点。

(七)AAA级以上旅游景点、客运交通枢纽、机场、轨道交通站点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内,可按需设置零售点。

(八)商用办公楼宇内、公寓楼宇内等入户大堂、公共空间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每栋楼宇内可设置1-2个零售点。

前款所称间隔距离是指相邻零售点门口中心点之间的可通行最短距离。

第五条  本市的复退军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等自主创业人员、残疾人、军烈属、特困人员、低保户、失业待业人员申办卷烟零售点,且本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在第四条第(一)项标准基础上放宽20%。

第六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布局应符合本规定。其中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改变经营地址的,不受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限制。

第七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家庭成员继续从事经营,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及企业类型改变的,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定第四条限制。

第八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一个经营场所只能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不作为核定其他零售点的参考:

(一)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或两年内累计停业超过1年的;

(二)根据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办理的满足停留在设施内部特定顾客消费的;

(三)除现场勘查时确定的零售点经营场所门口外的其它出入口。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立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内及距其进出通道口100米以内的区域(该距离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中小学校、少年宫、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之间的可通行最短距离);

(二)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三)流动摊点等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六)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内;

(十)经营场所已列入政府拆迁规划的区域;

(十一)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

(十二)居民住宅小区内除一层全开放式门店外,其他非公共、开放区域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中小学、少年宫、幼儿园周边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迁至本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本规定第四条限制。

第十二条  幼儿园进出通道口100米内区域实施过渡期管理,不再新增卷烟零售点。本规定实施前幼儿园周边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50米以内的,到期不予延续;其他情况的,最迟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  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与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十条中进出通道不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

第十五条  农村村庄是指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劳动者聚居的地方。城镇化农村社区、工业化农村区域、乡村旅游村等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农村村庄。

第十六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是以商业购物活动为基本内容结合餐饮、休闲娱乐、体育健身等若干功能组成的综合性商业建筑。

第十七条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农药、化肥、化工、油漆、涂料、汽油、油墨、烟花爆竹等物品。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明确界定的区域,或者按有关条款无法辨明适用布局标准的区域,参照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设置的零售点仅享受优惠政策一次。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2019年7月20日起实施的《济南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济烟法〔2019〕5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济南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济烟法〔2021〕1号).doc

 

信息来源:槐荫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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