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专家解读:《槐荫区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11370104597024629Y-A/2023-6525157
区政府办公室
2023-11-15

专家解读:《槐荫区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字号:

打印整页 打印内容 分享

image.png

专家简介

王泽明,济南市环境研究院(济南市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促进中心),高级工程师,主要专业方向为济南市及周边区域的水环境禀赋、问题,水环境研究及管理规划。

主持并参与《济南市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查及保护范围划分》《大明湖生态修复及感官提升对策服务研究》《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项目编制(农村集中式)》《济南市部分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济南市黄河流域水环境改善总体方案编制》等课题项目。参与完成著作《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理论与实践研究》,完成《白花鬼针草的繁殖特性及入侵性》《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关键技术研究》等多篇高质量学术论文。荣获济南城乡规划设计二等奖、2019年济南市自然科学学术创新奖建议类一等奖等多项荣誉。

近日,我们请到济南市环境研究院(济南市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促进中心)王泽明高级工程师《槐荫区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王泽明表示,槐荫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认真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在入河排污口整治与监管方面,走在全市前列率先开展工作,印发了全区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下面对王泽明高级工程师作专访:

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包括哪些?政府部门如何更好的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入河排污口一头连着河流、一头连着陆地污染源,是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最后一道“闸口”。“闸口”管理好坏,直接关系到河流水体水环境质量好坏和生态环境是否安全。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在2022年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环办水体〔2022〕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分别出台了《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 1232-2021)》、《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航测技术规范》(HJ 1233-2021)、《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解译技术规范(HJ 1234-2021)》、《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 1235-2021)》、《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HJ 1312-2023)(以下简称《排污口分类》)、《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溯源总则》(HJ 1313-2023)(以下简称《溯源总则》)、《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整治总则》(HJ 1308-2023)(以下简称《整治总则》)、《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 1309-2023)、《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HJ 1310-2023)、《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信息采集与交换》(HJ 1314-2023)等规范指南,形成了初步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标准体系。其中:《排污口分类》、《溯源总则》、《整治总则》、《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是落实《实施意见》要求,构建“1+N”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技术文件,明确了地方管理所关注的排污口分类、排污口溯源要求及责任主体确定、规范化整治的要求等,政府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可按照上述规范文件参照实施。

问:如何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

答: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在前期精准溯源的基础上,形成排污口问题清单。针对排污口所存在的问题,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编制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实施分类整治。

对于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的,以设施排污口不符合防洪要求、危害堤防的,需要进行依法取缔。依法取缔包括口门封堵,相应排污通道沿线接口封闭,管线、通道内残液残渣等残留物清理,以及其他安全隐患消除等。确保口门不再具备出流条件,相应管涵等排污通道予以拆除,并采取土方回填、植被修复等方式恢复岸线原貌。排放电镀、化工、冶炼等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及重金属污水的排污口,相应排污通道内的残渣残液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理处置。

对于在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的工矿企业排污口以及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单个工矿企业的多个排污口,需进行清理合并。城镇散排口需将污水合并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清理合并后,通过截污纳管进入园区或开发区统一集中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被清理的排污口参照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对于排污单位未按规定排放污水的排污口,排污口对应的排污通道不规范,口门建设不规范,排污口设置影响水生态环境质量的,需进行规范整治。通过规范建设和运行污水处理设施、源头控制、提升改造污水处理设施、加强运行管理、雨污分流等措施进行排污口达标排放治理。通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通道的支管、支线,整治混接错接管网,检修、更新、清掏等措施规范排污通道,确保排水畅通。按照规定进一步规范口门建设。

问:入河排污口如何判定整治完成?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整治总则》(HJ 1308-2023)对工矿企业排污口、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大中型灌区排口、港口码头排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城镇雨洪排口等15类排污口类型整治完成判定条件作出详细规定,各级政府水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可参照实施。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