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槐荫分局局长周加伟解读《槐荫区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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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3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印发《槐荫区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监督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分流域明确了全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分类整治的时间节点、目标任务及责任分工,为有效管控陆源污染、改善全区水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下面由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槐荫分局局长周加伟对《实施方案》进行解读。
本次《实施方案》中所提到的入河排污口指的是什么?有无实施范围界定与具体要求?
《实施方案》所提到的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简单来说,就是所有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对水体水质造成污染的通道均可视为入河排污口。
《实施方案》中将全区划分为黄河、淮河两大流域,其中重要水体包括黄河(干流)、玉符河、小清河,市控重点河流包括腊山河、曹家圈虹吸干渠、兴济河、北太平河,上述水体均属于本次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范围内。
另外,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本次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监督管理要按照分区管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2023年底前完成全区市控重点河流排污口排查工作;2024年6月底前,完成黄河流域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完成淮河流域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目前阶段如何更好地开展全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有何具体举措?
2023年以来,生态环境部相继出台了多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例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整治总则》(HJ 1308-2023)、《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 1309-2023)、《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HJ 1310-2023)、《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HJ 1312-2023)、《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溯源总则》(HJ 1313-2023)、《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信息采集与交换》(HJ 1314-2023)等,形成较为完备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指南体系。根据以上技术指南,全区入河排污口可按照类别,逐个排污口编制“一口一策”,按照“依法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的原则,分类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及规范化建设工作。
依法取缔。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清理合并。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实施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排污口。
规范整治。按照明晰工作责任、加强管护监督的要求,推动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排污口与排污单位一一对应;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情形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有针对性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标志,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当前全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有何创新点?如何更好的实现全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基于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整个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前期基于“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原则,全面掌握全区入河排污口情况,后续站在“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的基础上,逐个明确排污口设置与管理要求,进行“一口一策”精细化管理,逐步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监管。具体表现在:
一是在排污口监督管理范围上更加广泛全面。当前全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不再像过去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重点仅限制在工业、污水处理厂这类有明显责任主体、排水量较大的排口上,在排查阶段就将入河排污口细化为工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农业、其他四大类,并在此基础上细分为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大中型灌区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城镇雨洪排口以及其他排口。从排污口分类上基本涵盖所有常见的口门,实现了排口全覆盖。二是在排污口溯源整治上更加强调精细化。对于排查阶段所掌握的排口,分批分类开展溯源整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个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判定责任主体的由街道办兜底或者指定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开展整治及规范化建设,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三是在排污口监督管理上更加注重长效。《实施方案》中强调,要建立排污口清单并及时更新,并按照省市有关工作部署,逐步将排污口纳入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动态监督管理。对于问题排口,开展整改验收销号工作,做到整治完成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
解读机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槐荫分局
咨询电话:0531-87589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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