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槐荫区发展和改革局 济南市槐荫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槐荫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1370104597024629Y-A/2024-6615188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济槐发改字〔2024〕20号
槐荫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10-18
2024-10-18
2027-05-01
有效
HYDR-2024-0030001

济南市槐荫区发展和改革局 济南市槐荫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槐荫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字号:

打印整页 打印内容 分享

济南市槐荫区发展和改革局

济南市槐荫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槐荫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济槐发改字〔2024〕20号


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济南市槐荫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槐荫区发展和改革局   济南市槐荫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18日


(主动公开)


济南市槐荫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为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坚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厅《山东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鲁粮发〔2024〕3号)等制度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槐荫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举报奖励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当”的原则。槐荫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本辖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和举报奖励工作。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也可以向所在街道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街道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举报材料(含电话记录)移送至区发展改革局,区发展改革局按照部门职责依法负责举报案件的查处和举报奖励工作。涉及市级以上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事项的,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举报人可通过 12345、12325 等热线电话、政府网站、部门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渠道,向本区相关部门(单位)或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进行举报。

线索的接收、受理、办理等事项,依照《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举报处理规定》《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处理。

第三条 举报人应实名进行举报,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以便核对举报人身份和办理奖励事项。

第四条 举报人反映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以及竞买政策性粮食时恶意违约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且属于区发展改革局职责范围内,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局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受理及核查工作应全程留痕、闭环管理,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

第六条 区级财政部门将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本级部门预算予以保障。举报奖励资金应由主管部门负责,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督、财会监督。

第七条 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区发展改革局掌握,或者虽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

(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四)举报事项属于区发展改革局职责范围的;

(五)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

第八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规则发放:

(一)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区发展改革局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二)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三)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

(四)经由举报线索调查发现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法主体的,不予重复奖励;

(五)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受理的跨区域举报,交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参与调查处理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奖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为粮食和储备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职责人员的;

(二)在收到举报前,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人已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区发展改革局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

(四)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

(五)在收到举报前,相关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已进入诉讼等法定程序的,或举报事项已被发现且正在整改或者已经整改完毕的;

(六)举报事项不属于区发展改革局职责的;

(七)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综合考虑查实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线索质量以及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等因素,给予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3%以下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最低不少于1500元。其中,区级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累进计算:

(一)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按3%给予奖励,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奖励;

(二)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部分,按2%给予奖励;

(三)罚款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按1%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最终处理决定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由区发展改革局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局应当在启动奖励程序后15 个工作日内审核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提出奖励建议。经集体研究,作出奖励决定。

第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局应当在作出奖励决定后10 个工作日,通过电话、EMS信件等形式告知举报人奖励事宜。告知日期以通话日期、信件寄出日期为准。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效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身份确认手续,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推举一名代表持所有举报人授权书办理身份确认手续,并自行进行内部分配。

举报人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举报人逾期未办理身份确认手续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五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使用非现金的方式兑付,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发放举报奖励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严肃财经纪律。

举报奖励资金发放后,发现存在以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举报奖励的,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领取奖励的情形,发放奖励的有关部门查实后有权收回举报奖励,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山东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