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槐荫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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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槐荫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槐政发〔2013〕1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槐荫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9日
槐荫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中纪发〔2006〕24号)和《济南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集中管理的村(居)。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村(居)统一实行村级财务集中记账管理,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集中核算、管理。
第二章 制度管理
第四条 村(居)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民主理财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开支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酬劳制度、土地补偿费制度等。
第五条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指导村(居)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好监督。
第六条 村(居)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为3至5人,与村(居)委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村(居)两委会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或兼任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村(居)监督委员会享有本村(居)集体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包括参与制定本村(居)财务计划及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重大财务事项决策;享有检查审核财务项目、依据制度否决不合理开支、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工作作出解释以及直接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反映本村(居)财务管理情况等权利。
第八条 村(居)监督委员会要以村(居)委会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为依据进行民主理财,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村(居)委会反映,并做好民主理财记录。
第九条 村(居)设报账会计一名,报账会计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由村(居)两委会研究后提出建议名单,报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区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区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报账会计进行管理和考核。报账会计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整,任期不受村(居)两委会换届选举的影响。村(居)两委会主要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或兼任本村(居)报账会计。
第十条 村(居)委会要认真执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有关规定,按时整理各种收支单据。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做好工作监督,确保民主理财落到实处。各类原始单据除与个人之间的经济事项可使用自制原始单据外,其他支出单据原则上均须为财政、税务等部门的制式单据。每张支出单据须由经办人、村(居)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监督委员会主任分别签字,经监督委员会加盖公章后进行报账。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内容包括:村集体本期收支情况,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情况;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转让、经营方案以及相关公益事业的建设立项、承包方案、费用收缴情况;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情况;种植粮食补贴情况,国家其他补贴、资助政策的资金使用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补贴及支付情况;村(居)干部享受务工补贴的人数、标准情况;办公经费、招待的开支情况;水、电费的收缴情况;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对五保户、困难户补助和救灾救济款的发放标准及落实情况;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情况等。
第十二条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每月要编制各村(居)上月财务收支公布榜。公布榜须经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主任、村(居)委会报账会计签字,并加盖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公章,于每月15日前在各村(居)公布,接受村(居)民监督。对村(居)民的反馈意见,报账会计要及时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告,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张榜公布后,须安排专门时间接待村(居)民问询。对村(居)民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予以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及时做出解释。
第十四条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制定统一制式的财务收支公开榜,其他内容的公开由村(居)根据情况适时公布,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民主理财及财务公开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村(居)所有集体收入资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缴存至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所设专用账户,所有支出款项须从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先取后用,严禁坐收坐支。
第十六条 村(居)集体收入须经村(居)报账会计收取,并及时报账,收取的现金须在3日内交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专户存储。
第十七条 村(居)申请用款,须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村(居)报账会计填写资金使用申请书,经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领取。一次性申请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大额资金须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后办理领取手续。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原则上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备用金具体数额,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第十八条 对公款私存、设帐外账、“小金库”、坐支现金、“白条抵库”等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2条、《济南市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村(居)集体各项收入款项统一出具《槐荫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票据》,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款或提款须填写《槐荫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存款专用单》或《槐荫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款专用单》,并办理相关手续。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村(居)领用的票据实行统一登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正式票据。
第二十条 村(居)年初要制定财务收支计划,并经民主程序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以日为单位,将村(居)存取款业务按照村(居)设专户进行核算。村(居)报账会计要将每天发生的收支款项,按照原始单据逐笔记入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备查明细账,并与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出纳员于每月底共同核对货币资金余额,确保账款相符。
第四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属于全体村民所有,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使用。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包括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村集体组织投资构建的水利、电力、房产、机械设备以及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固定资产台账,由村(居)报账会计管理。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会计人员要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监督核算,做到定期盘点、定期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经营、管理和使用要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并依法签订经营合同。经营合同由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未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任何人不得以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作担保、抵押。
第二十七条 变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产品物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数额较大的须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制定处置方案,并由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监督实施。
第五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单位和个人的各项欠款要积极催收,不得擅自减免。对债务单位已撤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经村(居)两委会及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村(居)民监督委员会审核并上报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各项欠款须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做好债务清偿工作,优先清偿涉及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债务款项。举借新债应考虑实际债务承受能力,并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新债须经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六章 基建投资管理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建项目的投资要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规范筹资行为。确因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投资需举债的工程和事项,筹资数额较大的须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在全村进行公示后实施(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建项目投资必须召开村(居)两委会议形成集体决议,并推举产生基建项目建设小组和工程质量监督小组,按照相关合同(协议)条款实施。
第三十二条 基建项目建设小组要按照村(居)两委会形成的集体决议,拟定项目建设投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全村(居)进行公示后实施(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基建项目建设小组根据确定的实施方案,拟定基建项目投资预算方案。预算方案须经村(居)两委会和村(居)监督委员会通过后实施,并报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四条 基建项目建设小组和工程质量监督小组负责进行项目公开招标,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建设过程的质量监督。
第三十五条 基建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须对招标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六条 基建项目建设小组要于工程完工后及时出具工程决算方案,经村(居)两委会及村(居)监督委员会通过后,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作出书面报告。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根据决算方案和会计准则结转固定资产。
第三十七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对村(居)基建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七章 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承包合同的签订,必须召开村(居)两委会拟定承包方案,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承包合同的承包费收取原则上一年一次,承包期限超过30年或一次性收取3年以上(含3年)承包费的经济承包合同,须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实施。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签订前要将承包方案在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的内容包括:承包标的名称,承包方式,承包主体范围,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支付方式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由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村(居)两委会分别实施管理。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按照国家合同管理的相关要求分类归档,并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村级经济事项登记簿。
第四十三条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内各村(居)的经济承包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村(居)报账会计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中涉及的各种款项的收取,并及时上报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经手收取各种款项。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在记账后应每月对各种会计凭证加以分类管理,并装订成册,年度终了将会计凭证和各种账簿整理归档;村(居)报账会计每月须将收款单、付款单、存款单、提款单等留存联单据按照时间顺序装订成册,进行归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对相关原始凭证以及需要随时查阅和退还的单据另编目录,实行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第四十七条 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须专门设立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调阅会计档案应填报《会计档案查阅申请表》,详细登记调阅日期、调阅人、调阅事由、归还日期等事项。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村(居)民查阅会计档案,要持本村(居)监督委员会介绍信,并经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主任批准。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有特殊需要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一般不允许影印、复制会计档案,特殊情况须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批准,并在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上详细登记会计档案影印复制情况。
第四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须根据不同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两类。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会计档案在保管期满后需要销毁的,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档案保管规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区财政局审核同意,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两级指派专人逐项清点核对无误,并由监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上盖章证明后,方可予以销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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