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槐荫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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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槐荫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槐政发〔2016〕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槐荫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6日
槐荫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区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区域辐射力、集聚力和吸引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槐荫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扶持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符合全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建设和发展资金。
第三条 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的安排以年度为单位,财政预算确保每年保持1亿元的资金规模,不重复累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科学调剂扶持资金使用方向。
第五条 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对符合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商贸物流、金融服务、文化旅游、商务会展等发展方向且达到相应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予以专项扶持。
(二)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创新创业类企业和项目,以及成长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予以专项扶持。
(三)对新引进和培育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房地产企业和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及符合全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予以专项扶持。
(四)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研发投入资金大且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予以专项扶持。
(五)区委、区政府确定扶持的重点项目、企业和产业园区。
第六条 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上半年确定对上一年度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项目的扶持方向、扶持领域、扶持重点,明确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并发布通知。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资金扶持申请报告,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文件:
(一)企业情况介绍和项目简介;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
(三)申报项目建设扶持资金的,须同时提供项目审批机关的相关批准文件;
(四)申报承诺书;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进行核查,对同时达到多项扶持政策的同一申报单位,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扶持”的原则,会同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扶持方案,形成书面申请扶持报告,报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 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请扶持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核定扶持金额,报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研究,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报单位。
第十条 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单位,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委联合行文下达扶持资金。有异议且经核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及时反馈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享受扶持资金的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属地街道办事处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除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区财政外,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及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查。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区财政局责令改正,并将情况通报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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