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发展和改革局(槐荫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 济南市槐荫区财政局 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槐荫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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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发展和改革局(槐荫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
济南市槐荫区财政局
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槐荫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
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槐发改字〔2022〕20号
各街道,各有关部门:
《槐荫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槐荫区发展和改革局(槐荫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
济南市槐荫区财政局
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5日
济南市槐荫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关于印发〈济南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济金监字〔2022〕27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6〕1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槐荫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对发生在槐荫区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 接受举报的单位为:济南市槐荫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分局经侦大队。群众也可向行业主管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受理的非法集资线索及时告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济南市槐荫区发展和改革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为:87589586;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分局经侦大队举报电话为:85085095。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网络、传真、来访以及通过“金安举报中心”小程序等方式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举报人举报线索时,应优先向非法集资人登记地或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举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依法处置,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条 举报奖励可采取现金奖励、实物奖励等方式;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次发放。
第四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及其他部门应主动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发动网格员、金融从业人员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等参与监测预警并将其纳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 区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将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举报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内容有利于案件查处工作;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不提供真实姓名的,只适用实物奖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已掌握非法集资线索,其本人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线索已进入处置程序,但对查明案件事实、追赃挽损等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四)举报人在其举报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中,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人或非法集资协助人的;
(五)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六)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等其他不符合奖励情形;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或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不予给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 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由联名举报人集体或者委托授权人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分别向多个部门、市内不同地区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由案件主办部门实施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跨市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不受市外是否给予奖励的限制。
第九条 举报奖励的标准应根据非法集资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以及举报人提供线索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举报线索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可先给予举报人200元现金或相当价值的实物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在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亿元以上或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四)对于举报线索符合上述(一)项的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二)、(三)项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奖励不予扣减;案件被处以行政处罚后,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在行政处罚环节已发放的奖励应当予以扣减。
第十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公安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依法处置,并建立举报受理档案,做好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案件线索等登记工作,妥善保管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受理举报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举报事项,应自受理举报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将受理的非法集资线索及时告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十一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甄别,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在受理举报后20个工作日内,先期给予举报人实物或现金奖励。案件处置终结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提出拟奖励意见,并将举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拟奖励内容、生效法律文书等,报部门负责同志审批,按规定实施奖励、发放资金。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筛选采用予以刑事立案,认为符合本细则举报奖励条件的,应提出拟奖励意见,经本部门负责同志审批后,报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履行奖励·资金审核、发放程序。举报人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受理举报部门提交奖金发放申请。受理举报部门应将奖金申请转交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实物。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奖励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时提供信息不符的,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因非法集资处置事项内容涉密,不接受除举报人以外的其他人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十五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或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退还已领取的举报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济南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2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2017年9月20日槐荫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槐荫区财政局、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槐荫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济槐金办〔2017〕14号)同时废止。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审批表(样本)
举报人姓 名(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 | ||
住址 |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涉案金额 | 举报奖励阶段 | (写明属于举报初期、行政处罚、法院判决3个阶段的哪一阶段) | |
奖励金额 | (大写) | ||
案件举报情况 | (应写明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方式,举报了什么单位,举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对查处工作的帮助情况等,可另附材料) | ||
案件查处判决情况 | (应写明行政查处、公安查处及法院判决情况,可另附材料) | ||
呈报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处非办意 见 | 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此表为保密件,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此表一式二份,审批部门各留一份。 |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申请通知单(样本)
:
你(单位)举报的 非法集资线索,经查证情况属实,该案已经(行政处罚/刑事判决生效),请自接到该举报奖励申请通知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电话: 。
(盖章)
年 月 日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决定通知单(样本)
:
你(单位)提交的非法集资线索奖励申请,经审查符合奖励条件,依照有关规定,决定奖励人民币元/.(实物),请自接到该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你本人(单位)或者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到(地点)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联系电话: 。
(盖章)
年 月 日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领取记录表
姓名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 | 举报线索 名称 | 奖励金额 或实物 | 发放方式 | 领取人签字 |
此表为保密件,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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