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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槐荫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11370104597024629Y-A/2023-6526360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槐政办字〔2023〕21号
区政府办公室
2023-12-15
2023-12-15
2024-11-20
废止
2024年11月20日,经区政府同意,修订后的《槐荫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2023年12月15日印发的《槐荫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槐政办字〔2023〕21号)同时废止。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槐荫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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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槐荫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槐政办字〔2023〕2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槐荫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槐荫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领导

2.1  组织机构

2.2  机构职责

3.  预报预警

3.1  风险评估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发布与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程序

4.3  总体减排要求

4.4  响应措施制定原则

4.5  分级响应

4.6  应急处置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4.7  响应终止

4.8  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5.  信息公开

5.1  预案发布

5.2  预警信息公开

6.  应急保障

7.  应急演练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宣传

8.2  预案培训

8.3  预案备案

8.4  预案修订条件

9.  责任追究

10.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3〕34号)、《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政发〔2022〕6号)、《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济政办字〔2023〕42号)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出现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1.4  预案体系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和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积极应对,差异管控;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的原则。

2.  组织领导

2.1  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并入区生态环境委员会。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政工程服务中心、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区交警大队、区供电中心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组成。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机构职责

区指挥部承担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组织领导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修订和完善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筹重大事项决策,预警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督促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应急响应、信息公开、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应急演练、监督问责等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以区生态环境委员会的名义开展工作,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联动机制,制定辖区预案和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及解除信息,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建议并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接受媒体采访,提供新闻稿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协调、管理等工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详见附件1。

3.  预报预警

3.1  风险评估

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人体健康。因此,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3.2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

(1)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3级。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2)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预测日AQI>150持续2天及以上。

3.3  预警发布与解除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或解除信息,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微信等方式发布预警或解除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1)对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实行分级响应,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3个等级。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对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不再区分应急等级。当发布O3预警时,启动O3重污染应急响应。

4.2  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出通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部门(单位)应急预案迅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3  总体减排要求

4.3.1  动态修订减排清单。及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工业企业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不得采取停限产措施。

4.3.2  切实落实减排比例。配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

4.4  响应措施制定原则

4.4.1  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按照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原则,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指南》要求。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原则上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清单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执行保障政策。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4.4.2  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要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明确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不同级别预警的应急减排措施,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确保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督促企业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够提供1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4.4.3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过程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原则,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5 分级响应

4.5.1  PM2.5重污染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响应措施。

Ⅲ级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必要防护措施。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空气质量状况,可以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出行、绿色消费,尽量骑乘自行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倡导公众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强制性减排措施。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方案执行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加强城市道路和公路保洁,非冰冻期适当增加道路机扫和洒水降尘作业频次和范围。严格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监督管理;强化各类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场扬尘控制措施,适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减少物料堆场装卸量;停止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含爆破、基坑(槽)开挖及回填、道路刨掘等);停止水泥、砂石、渣土等易飞扬细颗粒材料和易扬尘垃圾清扫、归方码垛及装卸作业;停止切割、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室内外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生产工艺要求不能立即间断的施工作业除外,地下工程除外)。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移动源减排措施。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建成区禁行渣土砂石运输车,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应禁止上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建成区限行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民生保障车辆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及电力抢险等车辆除外)。加大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Ⅱ级响应措施。

Ⅱ级应急响应时,在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企事业单位在应急响应期间,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强制性减排措施。工业源减排措施。督促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方案执行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除钢筋加工与捆扎、模板与脚手架搭拆、幕墙安装、室内门窗及设备与管线安装、不能立即间断的混凝土浇筑(应急期间完成首次浇筑后不得再浇筑)等施工作业外,建筑、市政、道路、水务、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停止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室内外施工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地下工程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重点物流园区及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建成区全面限行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民生保障车辆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及电力抢险等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Ⅰ级响应措施。

Ⅰ级应急响应时,在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公众防护措施。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日AQI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强制性减排措施。工业源减排措施。督促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方案执行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停止所有建筑、市政、道路、水务、园林绿化等工程的施工现场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生产工艺要求不能立即间断的施工作业以及地下工程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根据市指挥部应急指令,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4.5.2  O3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以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医药农药、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督促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涉VOCs和NOx生产线(生产工序)按照“一厂一策”方案执行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2)移动源减排措施。根据市指挥部发布的应急指令,以大宗物料运输车辆、城市货运车辆、建筑施工车辆(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除外),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和国三排放标准除外)等为重点,采取管控措施。

(3)面源减排措施。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建成区可分时段停止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和道路(桥梁)防腐作业、道路标识等涂装或翻新作业、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大型商业建筑装修、护坡喷浆、外立面改造等排放VOCs的施工作业。停止汽修企业喷涂作业。减少或禁止日间油罐车装卸汽油作业,鼓励市民夜间加油。

4.6  应急处置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建督查组,对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职情况实施督查,通报未采取措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单位及责任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区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要成立相应督查机制,督导检查本辖区和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各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负总责。各项措施要责任到人,对于涉及企业、工地、车辆的应急措施,要明确监管责任单位、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确保相关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4.7  响应终止

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后,区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本预案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并通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4.8  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向区指挥部报送前一日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报送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统筹梳理全区应急响应情况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对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方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有针对性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并将评估报告按要求报送区指挥部办公室。

5.  信息公开

5.1  预案发布

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或对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进行调整的,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公布最新应急预案、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和减排措施等。对专项实施方案进行修订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公布本部门专项实施方案。

5.2  预警信息公开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预警期间信息公开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应急响应期间,适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移动通信等载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6.  应急保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应急信息快速传输,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按照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的公务用车保障工作。

7.  应急演练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宣传

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对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8.2  预案培训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和监管方式开展培训,确保应急期间监督执法到位;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8.3  预案备案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本单位(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专项实施方案),向区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槐荫分局备案。

8.4  预案修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  责任追究

强化对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存在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问题,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体系,细化各项措施,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建议上级审批部门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10.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槐荫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2.槐荫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图

 

 

 

 

 

附件1

 

槐荫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单位

主要责任

区委宣传部

负责牵头协调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等工作,正面引导舆论;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教育和体育局

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落实临时停课措施;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区指挥部应急指令,配合区生态环境分局落实和督促应采取停产、限产等措施的工业企业采取相应措施;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监督房屋建筑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区指挥部应急指令,组织和督导房屋建筑施工工程、房屋征收施工工地落实不同预警等级的应急措施;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城管局

根据区指挥部应急指令,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非冰冻期适当增加道路清扫洒水频次;监督渣土运输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施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生态环境分局

向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建立大气污染源清单,组织审核重点行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检查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会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监督限产、停产企业落实相应措施;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水务局

监督水务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根据区指挥部应急指令,组织和督导水务工程施工工地落实不同预警等级的应急措施;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督查落实。

区卫生健康局

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开展相关卫生防护知识宣传;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市政工程服务中心

负责本单位组织实施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根据区指挥部应急指令,组织和督导本单位组织实施的市政工程施工工地落实不同预警等级的应急措施;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负责本单位组织实施的绿化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根据区指挥部应急指令,组织和督导本单位组织实施的绿化工程施工工地落实不同预警等级的应急措施;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交警大队

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高排放车辆的临时禁、限行措施;依法查处应急响应期间违反禁行规定的运输车辆;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供电中心

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停、限产企业采取相应的电力分配措施,及时提供应急响应期间的用电情况;编制本单位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督查落实;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街道办事处

做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2

 

槐荫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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