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及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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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济政办字〔2018〕27号)、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槐荫区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槐政办发〔2017〕2号)要求,经研究,确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及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生活救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9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16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4277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932元。
三、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406元;照料护理标准按照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人员分三种档次,每人每年分别为1968元、3276元、6552元。
四、按照城乡低保标准平均增长数额,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生活救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70元。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
(2018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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