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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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区养老服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0〕7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一)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全面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利用辖区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公建闲置房产和不少于5亩的城区边角地新建改造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纳入城企联动普惠性养老市级备选项目库,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城市规划协调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二)扩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供给。按照民生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对现居住小区,充分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利用闲置资源、存量房产改造、新建或购买(租赁)房产以及追索已建未交付等多种途径补齐养老服务设施。到2022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街道一级实现全覆盖、社区一级覆盖率达到90%以上,配建达标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城市规划协调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三)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根据农村老年人数量和实际需求,统筹做好幸福院建设。结合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采取新建、配建、利用闲置房产改(扩)建等多种形式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改造工作。到2022年年底前,农村幸福院覆盖率超过50%。(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四)改造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敬老院)设施。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计划(2020-2022)。到2022年年底前,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达到二级以上养老机构标准,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特困失能、残疾老年人专业照护能力明显提升,有意愿的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五)实施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根据全市经济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办法,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等家庭经评估后实施适老化改造。在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和城乡社区整治过程中,一并实施社区适老化环境改造和设施配置。(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残联、区财政局、区城市规划协调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六)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根据全市“家庭照护床位”试点工作方案,对设立的家庭照护床位进行评估认定达到标准后,由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并纳入日常管理,享受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医保局)
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七)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完善居家养老基本服务清单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清单,规范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监管标准。(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八)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根据全市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意见,立足辖区实际制定相应补贴措施。推进老年助餐点建设,依托城乡现有养老服务设施和社会餐饮企业,新增45个城乡社区老年助餐场所。对评估达标场所,根据面积、助餐能力、服务质量等因素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办事处)
(九)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探访制度。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访和帮扶服务。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根据全市养老服务“时间银行”实施方案,建立为老服务志愿者、老人服务需求和为老志愿服务数据库,加强多部门间志愿服务数据共享,重点开展好社区助老志愿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三、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
(十)降低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成本。推动公建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化运营,对街道和集体建设改造的养老服务设施,按一定程序和标准无偿或低偿委托养老服务企业(组织)运营。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在区内增设营业场所可“一照多址”,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十一)支持养老服务企业(组织)连锁化、品牌化发展。到2020年年底,全区培育和引进连锁化、规模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企业(组织)2家以上,支持培育有区域影响力的品牌连锁养老服务企业(组织)2家。(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
(十二)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组织)依法免征或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依法全额免征或营利性减半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各类养老服务场所,用水、用电、用气和供暖执行居民价格,按照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税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槐荫供电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十三)制定养老从业人员褒扬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养老行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发放一次性入职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发放岗位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四、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十四)加强养老服务质量综合监管。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和问题发现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化监管水平。建立养老机构日常监管举报和投诉制度,及时发布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和日常综合监管结果,建立完善养老机构诚信体系,推动建立养老服务场所视频监控系统,加强职能部门和社会多途径监督。(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
(十五)完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根据全市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标准、养老服务项目评估细则等,建立我区养老服务评估工作数据库,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并作为日常监管、衡量养老服务项目质量和政府资金绩效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医保局)
(十六)发展“互联网+”养老服务。提升我区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功能,实现人社、医保、公安、民政、残联、卫生健康等数据资源共享。依托区级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精准统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和服务数量,有效监管服务质量,畅通养老服务供需对接。(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局、区大数据局、区残联)
(十七)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养老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支持智能健康养老科技企业依托养老机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服务场所提供在线健康服务等。开展医养结合示范单位评选活动。(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十八)提升养老从业人员能力素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养老院院长、养老护理员、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和从事养老服务的医疗、护理、管理人员开展专业性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资金中列支。到2022年,养老院院长、养老护理员等培训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财政局)
五、推进医疗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十九)提升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街道综合养老中心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范围。支持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建设医养联合体,开展护理型床位认定工作。到2022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养老机构和协议合作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开通就医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医保局、区卫生健康局)
(二十)支持医疗机构参与养老服务。根据全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置老年病科比例达到50%以上。推进家庭医生签约工作,探索建立健康养老服务参与激励机制,不断提高签约率。(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医保局、区财政局)
(二十一)支持中医药与养老融合发展试点。加强我区治未病体系建设,推进中医药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提供中医养生保健、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支持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试点开展融合中医特色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医保局、区民政局)
(二十二)全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护需求,根据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扎实推进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到2022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责任单位:区医保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六、强化工作支持
(二十三)强化组织领导。按照机构改革情况,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项目推进机制,将养老服务工作列为重点工作予以推进,对成效不好、落实不力的加强监督。(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二十四)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统筹上级财政专项与区财政专项,优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支出结构,聚焦长期护理、社区居家养老、农村养老、专业服务组织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突出兜底保障、激励引导。(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二十五)加强基层人员配备。按照区域内养老服务对象数量、需求和事项等因素,采取多种形式合理配置养老服务监管人员,鼓励有条件的街道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配备养老服务监管人员。(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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