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与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联系的意见
字号:
大 中 小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同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政府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
区政府召开全体(扩大)会议和研究政策、措施或重大工程项目评估论证的专业性会议,可视会议内容邀请有关民主党派负责人(或专家)和无党派人士参加;组织有关廉政建设、社会治理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检查工作,应邀请区有关民主党派负责人(或专家)和无党派人士参加。
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政策性文件,如无特殊要求,一般抄送区各民主党派、区工商联。对区各民主党派、区工商联及无党派代表人士正式提出需要了解的情况,除特殊原因不宜提供外,区政府办公室可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邀请区各民主党派、区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参加上述会议或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商区委统战部具体落实。
二、健全完善区政府有关部门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制度
根据区政府部门与民主党派区级组织、区工商联建立对口联系的有关制度,对口联系部门调整为:
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同区各民主党派、区工商联建立综合对口联系。
区司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口民革区级组织,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民政局对口民盟区级组织,区商务局、区投资促进局对口民建区级组织,区自然资源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对口民进区级组织,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对口农工党区级组织,区科技局、区医疗保障局对口区致公党区级组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对口九三学社区级组织;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对口区工商联;无党派人士根据需要确定对口联系部门。
对口联系部门要将对口联系工作列入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确定联系科室和人员具体负责,积极主动地与对口民主党派、工商联保持经常性联系。
要坚持重大事项通报协商等制度。对口联系部门可通过召开座谈会或登门联系等多种形式,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向对口民主党派、工商联通报;在重大政策性措施拟订、重大建设项目论证过程中,要注意征求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印发有关文件、简报、资料等要定期向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送阅;组织全区性重大活动或专项检查、评比及政风行风评议等活动时,可视情邀请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参加;年底应召开对口联系工作总结会,并制定下年度对口联系工作计划。
开展对口联系工作要与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有机结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题性调查研究时,可邀请对口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参加;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为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提供研究课题,开展委托调研,或选定专题进行联合调研。对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开展的调研活动,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对口联系部门对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梳理、办理,及时反馈,并将有关情况抄送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公室。
没有对口联系的区政府部门,也要积极为区各民主党派、区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开展参政议政提供支持和帮助;区各民主党派、区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根据工作需要,可主动邀请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情况。
三、进一步完善特约人员工作制度
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司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税务局等部门要按有关规定扎实做好聘请符合条件、有专业知识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教育督导员、审计员、民主监督员等工作。其他部门特别是执法部门,凡是有条件的,都可在党外代表人士中开展聘请特约人员工作,充分发挥各类特约人员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区政府有关部门在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请特约人员时,应主动与区委统战部联系做好协调工作,并指定专门科室及专人负责特约人员聘任和组织管理,建立健全特约人员工作规章制度。
四、健全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重要外事、内事活动制度
区政府领导同志会见来访的友好县(市、区)政府代表团及经贸代表团、海外和台湾民间社团及重要知名人士,接待有民主党派身份的外省市领导同志,可视情邀请区有关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
区政府组织到友好县(市、区)考察调研,举办重要庆典、纪念活动时,可视情邀请区有关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参加。
邀请区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重要外事、内事活动,由区相关主办部门会商区委统战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与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联系的意见》(槐政办发〔2015〕8号)同时废止。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