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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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要求,在省编办印发的《山东省市县级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参考目录》(鲁编办〔2018〕101号)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确定将9个部门22项中介服务项目列入《槐荫区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凡未列入《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作为政务服务的受理条件,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今后,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改革要求,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附件:槐荫区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1日
附件: 槐荫区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中介服务 |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收费依据 | 服务时限 |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
一、区民政局 | |||||||||
1. 验资报告 | 区管慈善组织设立、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修订)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11月省政府令第148号)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四)变更办公住所的,提交新办公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交接双方的协议文件;变更注册资金的,提交验资报告。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1.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2. 财务审计报告 | 区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8月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区属社会团体年检 |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2. 财务审计报告 | 区属(非公募)基金会的年度检查 |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区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第251号)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区管慈善组织认定 |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8月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3. 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经营劳务派遣许可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4.注册资本验资、固定资产评估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三、区农发局(区水务局) | |||||||||
5. 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行政许可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修订)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修订)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5.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行政许可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大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行政许可 |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07年11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第三十一条:“……前款规定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报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送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及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对工程设计单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且工程设计方案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予以核准;对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工程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未经核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6.规定的动物疫病病原学检测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 屠宰检疫 | 行政许可 | 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农业部令第6号)第二十三条: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7.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 行政许可 | 1.《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二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第二十九条:“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四、区卫生计生局 | |||||||||
8.资产评估 | 设置医疗机构审批 | 行政许可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9.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 | 放射诊疗许可 | 放射诊疗许可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 2016年1月修正)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10.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 放射诊疗许可 | 放射诊疗许可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卫生部令第46号, 2016年1月修改)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 | 行政许可 |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11.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证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2016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 |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2016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12.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及其说明 | 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 |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2016年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13.饮用水水质检测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新办证 | 行政许可 |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修改)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换证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 | 行政许可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五、区环保局 | |||||||||
14.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及公示版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6年7月修改)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六、区市场监管局 | |||||||||
15.验资报告 |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一条: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16.评估报告 | 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修订)第十四条: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七、区安监局 | |||||||||
17.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正)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18.编制安全评价报告(预评价、现状评价)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用于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正)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19.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八、区文化局(区旅游局) | |||||||||
20.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与考古许可 | 行政许可 |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第三十一条: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2.《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作为建设项目重要内容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第三十三条: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与文物行政部门签订文物保护协议,并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支付所需费用。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21.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
九、区国土资源分局 | |||||||||
22.不动产权籍调查 | 集体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登记 |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第三十一条: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二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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