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区级权力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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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区级权力事项的通知
济槐政字〔2018〕1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区级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济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济编办发〔2018〕12号)等文件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区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依法承接省级下放行政权力事项15项(其中行政强制11项、其他权力4项),承接市级下放行政许可事项1项;依法新增行政权力事项101项(其中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90项、行政监督1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奖励2项、其他权力2项);依法削减行政权力事项81项(其中取消行政权力事项75项、整合3项、不再列入部门权力清单3项)。
二、根据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要求,上收区农发局(水务局)全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共180项(含子项2项),上收区经信局涉及节能执法的行政处罚事项18项(含子项2项)。
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衔接落实工作,对新增、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及时制定承接方案,做好承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按要求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编制公开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确保行政权力高效规范运行;要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确保清单准确性、权威性。
附件:1、承接省、市级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依法新增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3、削减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4、依法上收区农发局(水务局)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5、依法上收区经信局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9日
附件1
承接省、市级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 权力类别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原实施 机关 | 承接机关 | 部门意见 | 备注 |
一、承接省级下放行政权力事项15项 | |||||||
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或产品质量、产品安全违法者的财物、场所 | 省工商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接 | 并入“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
2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非法生产、销售的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 省工商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接 | 并入“查封、扣押非法生产、销售的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 |
3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违法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 省工商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接 | 并入“查封、扣押违法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 |
4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 省工商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接 | 并入“查封、扣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 |
5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省工商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接 | 并入“查封、扣押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
6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省工商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接 | 并入“查封、扣押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
7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无照经营行为相关财物、经营场所 | 省工商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接 | 并入“查封、扣押无照经营行为相关财物、经营场所” | |
8 | 行政强制 | 查封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财物、场所 | 省工商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接 | 并入“查封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财物、场所” | |
9 | 行政强制 | 责令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存在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务 | 省工商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接 | 并入“责令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存在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务” | |
10 | 行政强制 | 责令召回、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农业机械 | 省工商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接 | 并入“责令召回、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农业机械” | |
11 | 行政强制 | 查封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及配件的企业 | 省工商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接 | 并入“查封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及配件的企业” | |
12 | 其他权力 | 商标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 省工商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接 | 并入“商标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 |
13 | 其他权力 | 世界博览会标志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 省工商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接 | 并入“世界博览会标志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 |
14 | 其他权力 | 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就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 省工商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接 | 并入“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就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 |
15 | 其他权力 | 特殊标志侵权民事赔偿进行调解 | 省工商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接 | 并入“特殊标志侵权民事赔偿进行调解” | |
二、承接市级下放行政权力事项1项 | |||||||
1 | 行政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粮食加工品、调味品、方便食品、饼干、罐头、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炒咖啡产品、食糖、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等18类)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 承接 | 并入“食品生产许可” |
附件2
依法新增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 实施机关 | 权力类别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部门意见 | 调整理由 |
1 | 区农发局(水务局)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 | 新增 | 依据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设定 | |
2 | 区农发局(水务局) | 行政奖励 | 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 新增 | 依据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设定 | |
3 | 区农发局(水务局) | 行政奖励 | 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工作优秀单位和个人 | 新增 | 依据《种子法》设定 | |
4 | 区农发局(水务局) | 行政监督 |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 | 新增 | 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设定 | |
5 | 区农发局(水务局) | 其他权力 |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新增 | 根据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设定 | |
6 | 区环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喷洒、焚烧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新增 | 鲁政字〔2017〕220号文件明确该事项由市县实施 | |
7 |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 | 新增 | 鲁政字〔2017〕220号文件明确该事项由市县实施 | |
8 |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未立即暂停销售、使用、通知、报告等的处罚 | 新增 | 鲁政字〔2017〕220号文件明确该事项由市县实施 | |
9 |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 新增 | 鲁政字〔2017〕220号文件明确该事项由市县实施 | |
10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 新增 | 鲁政字〔2017〕220号文件明确该事项由市县实施 | |
11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新增 | 鲁政字〔2017〕220号文件明确该事项由市县实施 | |
12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新增 | 鲁政字〔2017〕220号文件明确该事项由市县实施 | |
13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处罚 | 新增 | 鲁政字〔2017〕220号文件明确该事项由市县实施 | |
14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乱贴、乱画、乱写户外广告的处罚 | 新增 | 鲁政字〔2017〕220号文件明确该事项由市县实施 | |
15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处罚 | 新增 | 鲁政字〔2017〕220号文件明确该事项由市县实施 | |
16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履行管理义务的处罚 | 新增 | 鲁政字〔2017〕220号文件明确该事项由市县实施 | |
17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未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产品进货、销售台账,对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缺陷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处罚 | 新增 | 鲁政字〔2017〕220号文件明确该事项由市县实施 | |
18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需要依法取得许可证照或经认证的产品,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新增 | 鲁政字〔2017〕220号文件明确该事项由市县实施 | |
19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 新增 | 鲁政字〔2017〕220号文件明确该事项由市县实施 | |
20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 | 新增 | 鲁政字〔2017〕220号文件明确该事项由市县实施 | |
21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等损害循环经济发展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鲁政字〔2017〕220号文件明确该事项由市县实施 | |
22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 | 新增 | 鲁政字〔2017〕220号文件明确该事项由市县实施 | |
23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非法发送广告的处罚 | 新增 | 鲁政字〔2017〕220号文件明确该事项由市县实施 | |
24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以及其他添加剂和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 新增 | 鲁政字〔2017〕220号文件明确该事项由市县实施 | |
25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新增 | 鲁政字〔2017〕220号文件明确该事项由市县实施 | |
26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超市、商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免费提供塑料袋的处罚 | 新增 | 依据《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设定 | |
27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 新增 |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设定 | |
28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处罚 | 新增 |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设定 | |
29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新增 | 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设定 | |
30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的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 新增 |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设定 | |
31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用能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用能产品的处罚 | 新增 | 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设定 | |
32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能效检测中,伪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效检测报告的处罚 | 新增 | 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设定 | |
33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处罚 | 新增 | 依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设定 | |
34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 新增 | 依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设定 | |
35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进行过度包装的处罚 | 新增 | 依据《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设定 | |
36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的;违法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的;发现认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处罚 | 新增 | 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设定 | |
37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新增 | 鲁政字〔2017〕220号文件明确该事项由市县实施 | |
38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考级机构违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25条相关规定的处罚 |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新增 | 鲁政字〔2017〕220号文件明确该事项由市县实施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处罚 | ||||||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处罚 | ||||||
对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处罚 | ||||||
对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 ||||||
39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艺术考级机构违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26条相关规定的处罚 | 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新增 | 鲁政字〔2017〕220号文件明确该事项由市县实施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处罚 |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处罚 |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处罚 | ||||||
对艺术考级机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 ||||||
40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处罚 | 对娱乐场所设置未按规定进行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处罚 | 新增 | 鲁政字〔2017〕220号文件明确该事项由市县实施 |
对娱乐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
41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关规定进行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的处罚 | 新增 | 鲁政字〔2017〕220号文件明确该事项由市县实施 | |
42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擅自参观文物点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的处罚 | 新增 | 鲁政字〔2017〕220号文件明确该事项由市县实施 | |
43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 | 新增 | 鲁政字〔2017〕220号文件明确该事项由市县实施 | |
44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文物行政部门管理的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按规定公告或者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 新增 | 鲁政字〔2017〕220号文件明确该事项由市县实施 | |
45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强制 | 因个人原因损坏长城段落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修缮费用 | 新增 | 鲁政字〔2017〕220号文件明确该事项由市县实施 | |
46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47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48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49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50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51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52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53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54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55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56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57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58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违法借用、交换、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59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违法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60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61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62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63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64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65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66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67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68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采取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69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参观游览场所,其管理部门破坏性使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70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在风景名胜区损坏文物古迹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71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72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73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拒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物安全,或者破坏文物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74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75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修建人造景点或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76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生产,造成文物损毁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77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建设和施工单位拒不配合或者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78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拒不支付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79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未事先确定文物保护措施,或者未将事先确定的保护措施报请批准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80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或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等活动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81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新闻报道、电视直播或者制作专题类节目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82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83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经营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84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文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责任书或者不履行责任书规定义务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85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考古发掘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出土文物损毁、丢失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86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处理出土文物以及科研标本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87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在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占地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88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文物保护法》设定 | |
89 | 区城管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处罚 | 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纳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的企业运输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18年2月通过)设定 |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载处置管理单位未落实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载处置管理责任,致使运输车辆未适量装载或者未密闭运输的处罚 | ||||||
未纳入名录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处罚 | ||||||
使用虽纳入名录但未取得临时通行证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处罚 | ||||||
89 | 区城管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处罚 |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临时通行证、车体不洁或者车轮带泥行驶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18年2月通过)设定 |
建筑垃圾消纳场拒绝受纳建筑垃圾,接收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或者擅自关闭的处罚 | ||||||
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
90 | 区城管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处罚和按日连续处罚 | 新增 | 根据《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18年2月通过)设定 | |
91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许可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金额超过10万元的捐赠审批 | 新增 | 根据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设定 | |
92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许可 | 成立宗教临时活动点的指定 | 新增 | 根据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设定 | |
93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设定 | |
94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拒不接受依法管理的处罚 | 对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处罚 | 新增2项子项 | 根据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设定 |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处罚 | ||||||
95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设定 | |
96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设定 | |
97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设定 | |
98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确认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审查 | 新增 | 根据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设定 | |
99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其他权力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备案 | 新增 | 根据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设定 | |
100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设定 | |
101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处罚 | 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处罚 | 新增 | 根据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设定 |
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 ||||||
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附件3
削减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 实施主体 | 权力类别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部门意见 | 调整理由 |
一、取消区级行政权力事项75项 | ||||||
1 | 区科技局 | 行政处罚 |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处罚 | 取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规定,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 |
2 | 区科技局 | 行政奖励 | 授予济南市槐荫区科学技术奖 | 取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规定,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 |
3 | 区国土资源分局 | 其他权力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 | 取消 | 鲁政字〔2017〕220号文件取消相应事项 | |
4 | 区城管执法局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专门用于占用城市道路从事乱摆摊担、店外经营等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废止 | |
5 | 区环保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规定的处罚 |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取消 | 鲁政字〔2017〕220号文件取消相应事项 |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
6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 |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 取消 1项 子项 | 《宗教事务条例》修改了相关条款 |
7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农资经营者未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的处罚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 | |
8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农资经营者未建立进销货台账的处罚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 | |
9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农资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不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处罚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 | |
10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农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后未履行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等义务的处罚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 | |
11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农资经营者不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的处罚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 | |
12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审查入场经营者经营资格的处罚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 | |
13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的处罚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 | |
14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不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的处罚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 | |
15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不配合工商部门监管的处罚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 | |
16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鲜茧收购资格、未经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鲜茧收购活动的处罚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已废止 | |
17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违法进行鲜茧收购的处罚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已废止 | |
18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政策规定,不完成农副产品交售任务自行出售的的处罚 | 取消 |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已废止 | |
19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抬价抢购农副产品的处罚 | 取消 |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已废止 | |
20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抬价抢购和转手贩卖农副产品的处罚 | 取消 |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2月7日国务院发布)已废止 | |
21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倒卖或以实物倒换各种票证的处罚 | 取消 |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已废止 | |
22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出售迷信品、违禁品的处罚 | 取消 |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2月9日国务院发布)已废止 | |
23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出售废旧有色金属、珠宝、玉器、金银及其制品、文物和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外货的处罚 | 取消 |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2月10日国务院发布)已废止 | |
24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取消 |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2月11日国务院发布)已废止 | |
25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的处罚 | 取消 |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已废止 | |
26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赌博、算命、测字、看相以及伤风败俗、腐朽野蛮、恐怖、摧残演员身心健康、败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卖艺活动的处罚 | 取消 |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已废止 | |
27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处罚 | 取消 |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已废止 | |
28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 取消 |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2月15日国务院发布)已废止 | |
29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集贸市场开办者不履行职责的处罚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已废止 | |
30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非法侵占和毁坏集贸市场场地、设施的处罚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已废止 | |
31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出售枪支弹药、爆破器材、管制刀具、警用装备、剧毒及其他化学危险品的处罚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已废止 | |
32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出售国家规定必须进入特定场所进行交易的物品的处罚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已废止 | |
33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出售法律、法规禁止上市的其他物品的处罚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已废止 | |
34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无营业证照或者不按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已废止 | |
35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不在指定地点亮证经营的处罚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已废止 | |
36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不按规定出售摊位、设施的处罚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已废止 | |
37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处罚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已废止 | |
38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拒绝出具购货凭证或者出具假购货凭证的处罚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已废止 | |
39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出售摊位、设施的处罚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已废止 | |
40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违规销售盐制品和不合格食用盐的处罚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盐业管理条例》已废止 | |
41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后删除此项原设定依据 | |
42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商品的处罚 | 取消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修订后删除相关事项原设定依据 | |
43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被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定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处罚 | 取消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修订后删除相关事项原设定依据 | |
44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经营者利用广告以外的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 | 取消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修订后删除相关事项原设定依据 | |
45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商业胁迫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取消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修订后删除相关事项原设定依据 | |
46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串通招投标的处罚 | 取消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修订后删除相关事项原设定依据 | |
47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转移责令因不正当竞争被暂停销售财物的处罚 | 取消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11月修订后删除相关事项原设定依据 | |
48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奖励 | 对检举揭发、协助查处市场经营者违法案件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已废止 | |
49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监督 | 对农资市场的监督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 | |
50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监督 | 对集贸市场的监督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已废止 | |
51 | 区市场监管局 | 其他权力 |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已废止 | |
52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 | 制造(非重点管理范围内的)、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 取消 | 新修订的《计量法》删除此项原设定依据 | |
53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的处罚 | 取消 | 《农药管理条例》已修订 | |
54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安检机构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废止 | |
55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安检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未按规定保存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逾期未改的;未经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者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检测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管理的处罚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废止 | |
56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处罚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废止 | |
57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安检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处罚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废止 | |
58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处罚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废止 | |
59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计量器具制造者、修理者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废止 | |
60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废止 | |
61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废止 | |
62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处罚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废止 | |
63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冒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标志和编号。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其证书及标志和编号,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废止 | |
64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处罚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废止 | |
65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处罚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废止 | |
66 | 区市场监管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 取消 | 《计量法实施细则》修订后删除原设定依据 | |
67 | 区物价局 | 其他权力 | 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 | 取消 | 鲁政字〔2017〕220号文件取消相应事项 | |
68 | 区物价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的处罚 | 取消 | 省政府令第311号文件取消相关设定依据 | |
69 | 区物价局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处罚 | 取消 | 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文件取消 | |
70 | 区物价局 | 其他权力 | 服务价格登记证办理 | 取消 | 省政府令第311号文件取消相关设定依据 | |
71 | 区物价局 | 其他权力 |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备案 | 取消 |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0号)文件取消 | |
72 | 区物价局 | 行政征收 |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 取消 | 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文件取消 | |
73 | 区财政局 | 行政许可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 取消 | 《会计法》于2017年11月修订后删除该项规定 | |
74 | 区财政局 | 行政确认 |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 取消 |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归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管管理 | |
75 | 区文化局(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处罚 | 取消 | 原设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修订后重新公布相关事项 | |
二、整合区级行政权力事项3项 | ||||||
1 | 区城管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的;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占用、擅自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的处罚 | 将“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在主项中删除。 | 依法整合优化 | |
2 | 区园林局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整合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落实国发〔2016〕29号文件要求整合优化 | |
3 | 区园林局 | 行政许可 | 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垂直绿化植物审批(审核) | |||
三、不再列入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事项3项 | ||||||
1 | 区城管执法局 | 行政强制 | 强行拆除在市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不再列入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 此项为行政强制执行,市城管执法局作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不能行使法律授权其他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 |
2 | 区城管执法局 | 行政强制 | 在市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围垦河道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不再列入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 此项为行政强制执行,市城管执法局作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不能行使法律授权其他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 |
3 | 区城管执法局 | 行政强制 | 在市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代为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不再列入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 此项为行政强制执行,市城管执法局作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不能行使法律授权其他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
附件4
依法上收区农发局(水务局)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 权力类别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1 | 行政处罚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 |
2 | 行政处罚 | 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3 | 行政处罚 | 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 |
4 | 行政处罚 |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或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或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或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 |
5 | 行政处罚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或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 |
6 | 行政处罚 | 销售带病的种畜禽的处罚 | |
7 | 行政处罚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 |
8 | 行政处罚 | 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未建立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的处罚 | |
9 | 行政处罚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养殖档案、伪造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
10 | 行政处罚 |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 |
11 | 行政处罚 |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
12 | 行政处罚 |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
13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或者生鲜乳收购站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 |
14 | 行政处罚 | 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处罚 | |
15 | 行政处罚 | 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处罚 | |
16 | 行政处罚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或者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 |
17 | 行政处罚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
18 | 行政处罚 |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
19 | 行政处罚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
20 | 行政处罚 |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 |
21 | 行政处罚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或者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
22 | 行政处罚 |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
23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 |
24 | 行政处罚 |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
25 | 行政处罚 |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
26 | 行政处罚 |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或者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 |
27 | 行政处罚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
28 | 行政处罚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
29 | 行政处罚 | 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处罚 | |
30 | 行政处罚 |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 |
31 | 行政处罚 | 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或者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或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的处罚 | |
32 | 行政处罚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
33 | 行政处罚 |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
34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35 | 行政处罚 |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具备本条例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36 | 行政处罚 |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
37 | 行政处罚 |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或者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或者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38 | 行政处罚 | 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或者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 |
39 | 行政处罚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40 | 行政处罚 | 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41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或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或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或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或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42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或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
43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 |
44 | 行政处罚 |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或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或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
45 | 行政处罚 | 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或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或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或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或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或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或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处罚 | |
46 | 行政处罚 |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 |
47 | 行政处罚 |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 |
48 | 行政处罚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处罚 | |
49 | 行政处罚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50 | 行政处罚 | 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或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51 | 行政处罚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
52 | 行政处罚 | 其他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行为的处罚 | |
53 | 行政处罚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
54 | 行政处罚 | 假冒、伪造、买卖产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 |
55 | 行政处罚 |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违反《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定制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和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 | |
56 | 行政处罚 | 其他违反《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的行为的处罚 | |
57 | 行政处罚 |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 |
58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 |
59 | 行政处罚 | 违反《草原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
60 | 行政处罚 |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
61 | 行政处罚 | 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或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处罚 | |
62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的处罚 | |
63 | 行政处罚 | 违反《种子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
64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草种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草种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草种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草种的,或未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草种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草种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草种的处罚 | |
65 | 行政处罚 | 为境外制种的草种在国内销售的,或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或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
66 | 行政处罚 | 经营的草种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经营的草种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未按规定制作、保存草种生产、经营档案;草种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
67 | 行政处罚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 |
68 | 行政处罚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 |
69 | 行政处罚 | 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处罚 | |
70 | 行政处罚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
71 | 行政处罚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
72 | 行政处罚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
73 | 行政处罚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处罚 | |
74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
75 | 行政处罚 | 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
76 | 行政处罚 | 屠宰、经营、运输、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 |
77 | 行政处罚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
78 | 行政处罚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
79 | 行政处罚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
80 | 行政处罚 |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违反规定发布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
81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 |
82 | 行政处罚 | 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
83 | 行政处罚 |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或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或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 |
84 | 行政处罚 |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
85 | 行政处罚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
86 | 行政处罚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 |
87 | 行政处罚 | 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
88 | 行政处罚 | 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 |
89 | 行政处罚 |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
90 | 行政处罚 | 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或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
91 | 行政处罚 | 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或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 |
92 | 行政处罚 |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
93 | 行政处罚 | 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或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或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或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
94 | 行政处罚 | 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或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
95 | 行政处罚 |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
96 | 行政处罚 | 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或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或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或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 |
97 | 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 |
98 | 行政处罚 | 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或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
99 | 行政处罚 |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 |
100 | 行政处罚 | 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 |
101 | 行政处罚 | 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或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或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或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或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或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或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或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 |
102 | 行政处罚 |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处罚(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 |
103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 |
104 | 行政处罚 |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 |
105 | 行政处罚 |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 |
106 | 行政处罚 |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只针对动物病原微生物) | |
107 | 行政处罚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
108 | 行政处罚 | 滥伐森林,或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处罚 | |
109 | 行政处罚 | 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等证件、文件的处罚 | |
110 | 行政处罚 |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 |
111 | 行政处罚 | 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等行为的处罚 | |
112 | 行政处罚 | 违法开垦林地的处罚 | |
113 | 行政处罚 |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 | |
114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
115 | 行政处罚 | 违法运输木材的处罚 | |
116 | 行政处罚 | 违法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 |
117 | 行政处罚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
118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
119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
120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
121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志、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森林高火险期内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
122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森林防火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处罚 | |
123 | 行政处罚 | 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处罚 | |
124 | 行政处罚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 |
125 | 行政处罚 | 非法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 |
126 | 行政处罚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 |
127 | 行政处罚 |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等证件的处罚 | |
128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
129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130 | 行政处罚 |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
131 | 行政处罚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
132 | 行政处罚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
133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等活动的,或在自然保护区内挖土、采石、筑坟以及从事其它破坏自然资源、自然景观活动的,或未经批准,擅自在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或在自然保护区内围湖(围海)造田的,或违反本办法在自然保护区内勘探、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 |
134 | 行政处罚 | 外国人在境内非法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
135 | 行政处罚 |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或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或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
136 | 行政处罚 |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或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或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
137 | 行政处罚 | 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 |
138 | 行政处罚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注册名称的处罚 | |
139 | 行政处罚 | 擅自进入国有林场进行养蜂、狩猎、采集、放牧的处罚 | |
140 | 行政处罚 | 未进行评估出租、转让、抵押、拍卖或者作价出资森林资源资产的处罚 | |
141 | 行政处罚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擅自修建水工程、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
142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
143 | 行政处罚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
144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的中水设施和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
145 | 行政处罚 |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量、水质、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通讯照明设施、擅自移动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
146 | 行政处罚 |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沉船的处罚 | |
147 | 行政处罚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 |
148 | 行政处罚 |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
149 | 行政处罚 |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
150 | 行政处罚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
151 | 行政处罚 |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
152 | 行政处罚 |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 |
153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 |
154 | 行政处罚 |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
155 | 行政处罚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
156 | 行政处罚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 |
157 | 行政处罚 |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擅自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
158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
159 | 行政处罚 |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未依照规定取水的;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计量设施的;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将依照取水许可证取得的水非法转售的处罚 | |
160 | 行政处罚 |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 |
161 | 行政处罚 | 在水库大坝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在库区内围垦的,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 |
162 | 行政处罚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修建水库的处罚 | |
163 | 行政处罚 |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处罚 | |
164 | 行政处罚 |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
165 | 行政处罚 | 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动的处罚 | |
166 | 行政处罚 | 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的处罚 | |
167 | 行政处罚 | 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处罚 | |
168 | 行政处罚 | 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 |
169 | 行政处罚 | 不采取节水措施,并不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的处罚 | |
170 | 行政处罚 | 单位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的处罚 | |
171 | 行政处罚 | 侵占、破坏抗旱水源设施和影响抗旱的处罚 | |
172 | 行政强制 | 封闭自备井 | |
173 | 行政强制 | 强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 |
174 | 行政强制 | 水规费征收 | 1.水资源费 |
2.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 |||
175 | 行政强制 | 强制拆除擅自设立的水文站或纠正危害水文监测的行为 | |
176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排污口恢复原状 | |
177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排污口强行拆除 | |
178 | 行政强制 | 对耗水量高或节水措施不力的核减取水量直至停止取水 | |
179 | 行政强制 | 强制履行治理水土流失义务 | |
180 | 行政强制 | 对造成水土流失的采取补救措施 |
附件5
依法上收区经信局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 权力类别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1 | 行政处罚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强制性节能标准或节能评估审查和验收制度的处罚 | 对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对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将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
2 | 行政处罚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
3 | 行政处罚 |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处罚 | |
4 | 行政处罚 |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
5 | 行政处罚 |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
6 | 行政处罚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
7 | 行政处罚 |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4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
8 | 行政处罚 | 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
9 | 行政处罚 |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 | |
10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 |
11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处罚 | |
12 | 行政处罚 |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处罚 | |
1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废物排放量大、污染重、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项目或在粉煤灰、煤矸石、赤泥等堆存量大的地区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的企业的处罚 | |
14 | 行政处罚 | 对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方案未经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处罚 | |
15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和政策优惠的处罚 | |
16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
17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处罚 | |
18 | 行政处罚 | 对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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