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文化和旅游局 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行政执法责任确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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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文化和旅游局
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行政执法责任确定目录
一、行政处罚
查处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文物领域违法行为
1.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槐荫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受理岗位:槐荫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二中队、综合科
合法性审查机构:三中队
合法性审查岗位:三中队负责人
决定机关:济南市槐荫区文化和旅游局
决定岗位:主要负责人
3.受理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立案: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调查: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鉴定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提请决定机关集体讨论(重大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
(2)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3)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2)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二、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等领域的监督检查
1.行政检查依据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槐荫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经办岗位:一中队、二中队、综合科执法人员
3.岗位职责
(1)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3)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情节较轻、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监督检查结束后,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做好总结归档工作。
4.执法责任
(1)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九条,《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六条,《山东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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