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崇贤实验小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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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崇贤实验小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教职工的消防安全素质,使其遵循消防安全方针、程序、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改善工作活动中消防安全状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大队部是学校消防安全教育的责任部门,总务处是培训的责任部门。
第三条 总务主任是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
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
(一)消防安全教育的对象为全体教职工及学生;
(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形式主要有:消防文艺宣传、消防宣传画廊、消防宣传板、消防标语、消防演讲、季节防火宣传、消防报刊或杂志、消防影视节目等;
(三)消防安全教育每月进行一次,在消防宣传日或重大活动期间适时进行。
第五条 消防安全培训
(一)消防安全培训的对象应包括单位在职的全体员工;
(二)单位中的下列人员应积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
2.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三)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部门、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6.与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相关的消防安全文件、消防安全管理方针、目标、指标;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四)单位的消防安全培训在每年的三月份和九月份各组织一次。
(五)单位应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门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均应做出记录,由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
第七条 考核奖惩,参照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执行。
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第一条 防火巡查、检查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及时发现单位教育教学各项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危害因素和缺陷等,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监督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灾隐患及有害、危险因素,确保实现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方针和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防火巡查、检查坚持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防火检查的责任部门。单位专兼职消防员是单位消防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 防火检查每月第一周组织开展一次,防火巡查每日下班前进行。
第五条 防火检查的内容: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五)教职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八)其他需要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防火巡查的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工作结束后,清除遗留火种等杂物,发热源管理的落实情况;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七条 防火巡查、检查的方法。
防火巡查、检查均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单位防火巡查记录次日报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防火检查记录于检查三日内报消防管理者代表签字确认。
第八条 防火巡查、检查记录均参照学校有关制度存档。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确保疏散通道畅通、疏散设施完好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疏散设施要求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进行配置。
第三条 各部门是本部门配置的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单位的安全疏散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安全设施管理应落实以下方面:
(一)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内严禁摆放物品;
(二)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门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严禁将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对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按要求定期进行测试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五)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当场整改,当场整改确有困难的限期改正,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五条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对安全疏散设施的监督管理应做出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单位消防设施管理器材的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务处是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登记、检查,并拟定维护保养计划提交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第三条 单位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均应单项登记造册,建立设施器材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购进日期、安装配置部位、维修保养时间等内容。新采购或更换的设施器材,应于五日内更新台账。
第四条 每日检查
1、每日对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功能测试;
3、每日检查灭火器的外观、压力、有效期、配置数量和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第五条 月(季)试验检查和年度检查试验
与具有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月、季及年度检查试验,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运行正常。
第六条 对消防设施器材的各项检查均应做出记录并存档备查。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搞好学校用电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用电管理由总务处负责,单位内的所有外线电源线路的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维护均由总务处统一办理。未经总务处管理审批的用电项目,必须经总务处重新审查、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应无条件拆除。
第三条 电源输电线路一律由总务处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组织施工,任何部门均不得自行接线接电。
第四条 电源线路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使电路有足够的余量。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第五条 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铜线和其他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六条 所有用电场所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断”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
第九条 凡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总务处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室外的电源设置,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
第十条 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异响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安全用电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制度,总务处每年组织1-2次检查,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
第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给予罚款、赔偿、行政处罚的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检查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火灾隐患的排查由总务处负责;
第三条 下列情况均应确定为火灾隐患;
1.经火灾危险评价后的部位,监控和预防措施不到位,有可能导致火灾等紧急情况或火势蔓延的;
2.防火巡查、防火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3.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消防法律文书中指出的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下列可以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由检查部门直接通知相关部门和员工整改;
1.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2.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3.不按照设施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的;
4.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5.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6.其他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第五条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由总务处拟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时限,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整改的人力和经费资源;
第六条 存在火灾隐患的相关部门是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部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加强巡查看护等相关防护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由单位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第三条 预案的制定和修订
(一)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单位和本部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由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和部门负责人分别签发;
(三)单位预案每年九月修订一次,
第四条 预案的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指挥机构和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组成;
(二)岗位职责。各组按人员组成确定与预案相关的所有人员的岗位职责;
(三)预案对象。假定火灾等紧急情况;
(四)处置程序。包括报警、疏散、扑救等。
第五条 预案的演练
(一)单位预案每半年演练一次。
(二)预案涉及的各级、各类人员,必须对预案熟记并按照演练的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位置;
(三)演练地点必须相对安全,并防止意外发生。演练前演练地点要设置明显标志。
第六条 单位演练记录和档案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整理。部门的演练记录和档案由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整理。
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条 志愿消防队由学校教职工组成,统一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条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对志愿消防员每年进行一次培训。
第三条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每半年组织志愿消防队员进行一次灭火疏散演练,可与学校的灭火和疏散预案演练同时进行。
第四条 志愿消防队员要服从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对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六条 对志愿消防队的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火、灭火常识,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范围;
(二)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及使用方法;
(三)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疏散及逃生方法;
(四)火灾现场的保护知识和要求。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学校及教职工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广教职工对消防工作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考评采取定期考评和随机考察相结合的办法。单位结合实际对消防安全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评,也可随机进行抽查考评。
第三条 考评应涵盖以下内容:
(一)教职工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
(三)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第五条 每次考评完成后,消防归口管理部门要将考评结果报送消防责任人。
第六条 奖惩办法: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
2.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
3.发现初期火灾及时报警和灭火,避免重大损失者;
4.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判断正确,处事果断,事迹突出者;
5.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在消防技能知识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他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100元:
1.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者;
2.在教学、办公等区域内吸烟或遗留烟头者;
3.擅自挪用和遮挡教学楼等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者;
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内堆放物品者;
5.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和不会报警者;
6.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者。
(四)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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