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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行政执法责任确定
113701045537229357/2025-4545695
槐荫区城市管理局
2025-02-20

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行政执法责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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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1.执法事项(对违反城市环境保护管理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处罚的依据: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兰天、卢懿、陈定霞、张业广、张利、宋吉星、于少男、杨光、张知萌、刘未舟、王璇、张新、姜兴鹏、刘学国、刘莹、房方、姜妍、曹凤福、管丛富、张晓玮、王红、孔鑫、朱学强、邹晓龙、苏保国、王英杰、于杰、张健、何雷、林琳、李永庆、袁象彬、谭赛、丁莉、颜乐、李小立、鲍伟、韩国峰、王磊、张超、项天予、刘丽军、汪毅、马琳、王波、孔磊、耿学河、张见波、宋继伟、朱成跃、冯继兴、张丽红、闫波、杨景海、姜巍、李芳、殷波、刘富坤、李居涛、王空军、魏斌、尹承保、靳勇、孙吉兴、吴勇、郭晓鸿)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陈加胜、徐岩、吴金权、毕玉滨、曹梅、董勇、秦子瑜、胡安辉、柳大猛、徐思波、王世平、王宝健、王传忠、窦彤、朱建军、曹周、王者圣)

合法性审查机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甘宪阳 、吉伟)

决定机关: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尹强、吴玉和)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调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如下格式整理)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



行政处罚

1.执法事项(对违反房产管理类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处罚的依据: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兰天、卢懿、陈定霞、张业广、张利、宋吉星、于少男、杨光、张知萌、刘未舟、王璇、张新、姜兴鹏、刘学国、刘莹、房方、姜妍、曹凤福、管丛富、张晓玮、王红、孔鑫、朱学强、邹晓龙、苏保国、王英杰、于杰、张健、何雷、林琳、李永庆、袁象彬、谭赛、丁莉、颜乐、李小立、鲍伟、韩国峰、王磊、张超、项天予、刘丽军、汪毅、马琳、王波、孔磊、耿学河、张见波、宋继伟、朱成跃、冯继兴、张丽红、闫波、杨景海、姜巍、李芳、殷波、刘富坤、李居涛、王空军、魏斌)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陈加胜、徐岩、吴金权、毕玉滨、曹梅、董勇、秦子瑜、胡安辉、柳大猛、徐思波、王世平、王宝健、王传忠、窦彤、朱建军、曹周)

合法性审查机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甘宪阳 、吉伟)

决定机关: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尹强、吴玉和)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调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如下格式整理)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



行政处罚

1.执法事项(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处罚的依据: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兰天、卢懿、陈定霞、张业广、张利、宋吉星、于少男、杨光、张知萌、刘未舟、王璇、张新、姜兴鹏、刘学国、刘莹、房方、姜妍、曹凤福、管丛富、张晓玮、王红、孔鑫、朱学强、邹晓龙、苏保国、王英杰、于杰、张健、何雷、林琳、李永庆、袁象彬、谭赛、丁莉、颜乐、李小立、鲍伟、韩国峰、王磊、张超、项天予、刘丽军、汪毅、马琳、王波、孔磊、耿学河、张见波、宋继伟、朱成跃、冯继兴、张丽红、闫波、杨景海、姜巍、李芳、殷波、刘富坤、李居涛、王空军、魏斌)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陈加胜、徐岩、吴金权、毕玉滨、曹梅、董勇、秦子瑜、胡安辉、柳大猛、徐思波、王世平、王宝健、王传忠、窦彤、朱建军、曹周)

合法性审查机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甘宪阳 、吉伟)

决定机关: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尹强、吴玉和)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调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如下格式整理)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



行政处罚

1.执法事项(对违反规划管理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处罚的依据: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兰天、卢懿、陈定霞、张业广、张利、宋吉星、于少男、杨光、张知萌、刘未舟、王璇、张新、姜兴鹏、刘学国、刘莹、房方、姜妍、曹凤福、管丛富、张晓玮、王红、孔鑫、朱学强、邹晓龙、苏保国、王英杰、于杰、张健、何雷、林琳、李永庆、袁象彬、谭赛、丁莉、颜乐、李小立、鲍伟、韩国峰、王磊、张超、项天予、刘丽军、汪毅、马琳、王波、孔磊、耿学河、张见波、宋继伟、朱成跃、冯继兴、张丽红、闫波、杨景海、姜巍、李芳、殷波、刘富坤、李居涛、王空军、魏斌)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陈加胜、徐岩、吴金权、毕玉滨、曹梅、董勇、秦子瑜、胡安辉、柳大猛、徐思波、王世平、王宝健、王传忠、窦彤、朱建军、曹周)

合法性审查机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甘宪阳 、吉伟)

决定机关: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尹强、吴玉和)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调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如下格式整理)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



行政处罚

1.执法事项(对违反建筑管理类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处罚的依据: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兰天、卢懿、陈定霞、张业广、张利、宋吉星、于少男、杨光、张知萌、刘未舟、王璇、张新、姜兴鹏、刘学国、刘莹、房方、姜妍、曹凤福、管丛富、张晓玮、王红、孔鑫、朱学强、邹晓龙、苏保国、王英杰、于杰、张健、何雷、林琳、李永庆、袁象彬、谭赛、丁莉、颜乐、李小立、鲍伟、韩国峰、王磊、张超、项天予、刘丽军、汪毅、马琳、王波、孔磊、耿学河、张见波、宋继伟、朱成跃、冯继兴、张丽红、闫波、杨景海、姜巍、李芳、殷波、刘富坤、李居涛、王空军、魏斌、尹承保、靳勇、孙吉兴、吴勇、郭晓鸿、李兴山、郑焕平、曹长虹、黄迁、朱明)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陈加胜、徐岩、吴金权、毕玉滨、曹梅、董勇、秦子瑜、胡安辉、柳大猛、徐思波、王世平、王宝健、王传忠、窦彤、朱建军、曹周、王者圣、袁文军)

合法性审查机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甘宪阳 、吉伟)

决定机关: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尹强、吴玉和)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调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如下格式整理)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



行政处罚

1.执法事项(对违反开发拆迁管理类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处罚的依据: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兰天、卢懿、陈定霞、张业广、张利、宋吉星、于少男、杨光、张知萌、刘未舟、王璇、张新、姜兴鹏、刘学国、刘莹、房方、姜妍、曹凤福、管丛富、张晓玮、王红、孔鑫、朱学强、邹晓龙、苏保国、王英杰、于杰、张健、何雷、林琳、李永庆、袁象彬、谭赛、丁莉、颜乐、李小立、鲍伟、韩国峰、王磊、张超、项天予、刘丽军、汪毅、马琳、王波、孔磊、耿学河、张见波、宋继伟、朱成跃、冯继兴、张丽红、闫波、杨景海、姜巍、李芳、殷波、刘富坤、李居涛、王空军、魏斌、尹承保、靳勇、孙吉兴、吴勇、郭晓鸿、李兴山、郑焕平、曹长虹、黄迁、朱明)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陈加胜、徐岩、吴金权、毕玉滨、曹梅、董勇、秦子瑜、胡安辉、柳大猛、徐思波、王世平、王宝健、王传忠、窦彤、朱建军、曹周、王者圣、袁文军)

合法性审查机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甘宪阳 、吉伟)

决定机关: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尹强、吴玉和)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调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如下格式整理)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



行政处罚

1.执法事项(对违反绿化类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处罚的依据: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兰天、卢懿、陈定霞、张业广、张利、宋吉星、于少男、杨光、张知萌、刘未舟、王璇、张新、姜兴鹏、刘学国、刘莹、房方、姜妍、曹凤福、管丛富、张晓玮、王红、孔鑫、朱学强、邹晓龙、苏保国、王英杰、于杰、张健、何雷、林琳、李永庆、袁象彬、谭赛、丁莉、颜乐、李小立、鲍伟、韩国峰、王磊、张超、项天予、刘丽军、汪毅、马琳、王波、孔磊、耿学河、张见波、宋继伟、朱成跃、冯继兴、张丽红、闫波、杨景海、姜巍、李芳、殷波、刘富坤、李居涛、王空军、魏斌、尹承保、靳勇、孙吉兴、吴勇、郭晓鸿、李兴山、郑焕平、曹长虹、黄迁、朱明)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陈加胜、徐岩、吴金权、毕玉滨、曹梅、董勇、秦子瑜、胡安辉、柳大猛、徐思波、王世平、王宝健、王传忠、窦彤、朱建军、曹周、王者圣、袁文军)

合法性审查机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甘宪阳 、吉伟)

决定机关: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尹强、吴玉和)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调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如下格式整理)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



行政处罚

1.执法事项(对违反人防类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处罚的依据: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兰天、卢懿、陈定霞、张业广、张利、宋吉星、于少男、杨光、张知萌、刘未舟、王璇、张新、姜兴鹏、刘学国、刘莹、房方、姜妍、曹凤福、管丛富、张晓玮、王红、孔鑫、朱学强、邹晓龙、苏保国、王英杰、于杰、张健、何雷、林琳、李永庆、袁象彬、谭赛、丁莉、颜乐、李小立、鲍伟、韩国峰、王磊、张超、项天予、刘丽军、汪毅、马琳、王波、孔磊、耿学河、张见波、宋继伟、朱成跃、冯继兴、张丽红、闫波、杨景海、姜巍、李芳、殷波、刘富坤、李居涛、王空军、魏斌、尹承保、靳勇、孙吉兴、吴勇、郭晓鸿、李兴山、郑焕平、曹长虹、黄迁、朱明)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陈加胜、徐岩、吴金权、毕玉滨、曹梅、董勇、秦子瑜、胡安辉、柳大猛、徐思波、王世平、王宝健、王传忠、窦彤、朱建军、曹周、王者圣、袁文军)

合法性审查机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甘宪阳 、吉伟)

决定机关: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尹强、吴玉和)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调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如下格式整理)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



行政处罚

1.执法事项(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处罚的依据: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兰天、卢懿、陈定霞、张业广、张利、宋吉星、于少男、杨光、张知萌、刘未舟、王璇、张新、姜兴鹏、刘学国、刘莹、房方、姜妍、曹凤福、管丛富、张晓玮、王红、孔鑫、朱学强、邹晓龙、苏保国、王英杰、于杰、张健、何雷、林琳、李永庆、袁象彬、谭赛、丁莉、颜乐、李小立、鲍伟、韩国峰、王磊、张超、项天予、刘丽军、汪毅、马琳、王波、孔磊、耿学河、张见波、宋继伟、朱成跃、冯继兴、张丽红、闫波、杨景海、姜巍、李芳、殷波、刘富坤、李居涛、王空军、魏斌、尹承保、靳勇、孙吉兴、吴勇、郭晓鸿、李兴山、郑焕平、曹长虹、黄迁、朱明)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陈加胜、徐岩、吴金权、毕玉滨、曹梅、董勇、秦子瑜、胡安辉、柳大猛、徐思波、王世平、王宝健、王传忠、窦彤、朱建军、曹周、王者圣、袁文军)

合法性审查机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甘宪阳 、吉伟)

决定机关: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尹强、吴玉和)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调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如下格式整理)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



行政处罚

1.执法事项(对违反市政公用类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处罚的依据: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兰天、卢懿、陈定霞、张业广、张利、宋吉星、于少男、杨光、张知萌、刘未舟、王璇、张新、姜兴鹏、刘学国、刘莹、房方、姜妍、曹凤福、管丛富、张晓玮、王红、孔鑫、朱学强、邹晓龙、苏保国、王英杰、于杰、张健、何雷、林琳、李永庆、袁象彬、谭赛、丁莉、颜乐、李小立、鲍伟、韩国峰、王磊、张超、项天予、刘丽军、汪毅、马琳、王波、孔磊、耿学河、张见波、宋继伟、朱成跃、冯继兴、张丽红、闫波、杨景海、姜巍、李芳、殷波、刘富坤、李居涛、王空军、魏斌、尹承保、靳勇、孙吉兴、吴勇、郭晓鸿、李兴山、郑焕平、曹长虹、黄迁、朱明)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陈加胜、徐岩、吴金权、毕玉滨、曹梅、董勇、秦子瑜、胡安辉、柳大猛、徐思波、王世平、王宝健、王传忠、窦彤、朱建军、曹周、王者圣、袁文军)

合法性审查机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甘宪阳 、吉伟)

决定机关: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尹强、吴玉和)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调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如下格式整理)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6、77、78、79、80、81、82、83条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1)

1.加处罚款行政强制事项

行政强制的依据:《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兰天、卢懿、陈定霞、张业广、张利、宋吉星、于少男、杨光、张知萌、刘未舟、王璇、张新、姜兴鹏、刘学国、刘莹、房方、姜妍、曹凤福、管丛富、张晓玮、王红、孔鑫、朱学强、邹晓龙、苏保国、王英杰、于杰、张健、何雷、林琳、李永庆、袁象彬、谭赛、丁莉、颜乐、李小立、鲍伟、韩国峰、王磊、张超、项天予、刘丽军、汪毅、马琳、王波、孔磊、耿学河、张见波、宋继伟、朱成跃、冯继兴、张丽红、闫波、杨景海、姜巍、李芳、殷波、刘富坤、李居涛、王空军、魏斌、尹承保、靳勇、孙吉兴、吴勇、郭晓鸿、李兴山、郑焕平、曹长虹、黄迁、朱明、陈加胜、徐岩、吴金权、毕玉滨、曹梅、董勇、秦子瑜、胡安辉、柳大猛、徐思波、王世平、王宝健、王传忠、窦彤、朱建军、曹周、王者圣、袁文军)

合法性审查机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复核人员:甘宪阳、吉伟)

决定机关: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尹强)

3.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查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②提出拟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报告,并送合法性审查岗位审查;

③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按照民诉法规定的送达程序送达决定书;

④执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

⑤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2)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270天。

(3)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行政强制或不作出行政强制的决定;

②重大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审查岗位制作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行政强制(2)

1.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事项

行政强制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兰天、卢懿、陈定霞、张业广、张利、宋吉星、于少男、杨光、张知萌、刘未舟、王璇、张新、姜兴鹏、刘学国、刘莹、房方、姜妍、曹凤福、管丛富、张晓玮、王红、孔鑫、朱学强、邹晓龙、苏保国、王英杰、于杰、张健、何雷、林琳、李永庆、袁象彬、谭赛、丁莉、颜乐、李小立、鲍伟、韩国峰、王磊、张超、项天予、刘丽军、汪毅、马琳、王波、孔磊、耿学河、张见波、宋继伟、朱成跃、冯继兴、张丽红、闫波、杨景海、姜巍、李芳、殷波、刘富坤、李居涛、王空军、魏斌、尹承保、靳勇、孙吉兴、吴勇、郭晓鸿、李兴山、郑焕平、曹长虹、黄迁、朱明、陈加胜、徐岩、吴金权、毕玉滨、曹梅、董勇、秦子瑜、胡安辉、柳大猛、徐思波、王世平、王宝健、王传忠、窦彤、朱建军、曹周、王者圣、袁文军)

合法性审查机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复核人员:甘宪阳、吉伟)

决定机关: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尹强)

3.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查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②提出拟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报告,并送合法性审查岗位审查;

③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按照民诉法规定的送达程序送达决定书;

④执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

⑤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2)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7天。

(3)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行政强制或不作出行政强制的决定;

②重大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审查岗位制作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行政强制(3)

1.查封施工现场行政强制事项

行政强制的依据:《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兰天、卢懿、陈定霞、张业广、张利、宋吉星、于少男、杨光、张知萌、刘未舟、王璇、张新、姜兴鹏、刘学国、刘莹、房方、姜妍、曹凤福、管丛富、张晓玮、王红、孔鑫、朱学强、邹晓龙、苏保国、王英杰、于杰、张健、何雷、林琳、李永庆、袁象彬、谭赛、丁莉、颜乐、李小立、鲍伟、韩国峰、王磊、张超、项天予、刘丽军、汪毅、马琳、王波、孔磊、耿学河、张见波、宋继伟、朱成跃、冯继兴、张丽红、闫波、杨景海、姜巍、李芳、殷波、刘富坤、李居涛、王空军、魏斌、尹承保、靳勇、孙吉兴、吴勇、郭晓鸿、李兴山、郑焕平、曹长虹、黄迁、朱明、陈加胜、徐岩、吴金权、毕玉滨、曹梅、董勇、秦子瑜、胡安辉、柳大猛、徐思波、王世平、王宝健、王传忠、窦彤、朱建军、曹周、王者圣、袁文军)

合法性审查机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复核人员:甘宪阳、吉伟)

决定机关: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尹强)

3.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查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②提出拟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报告,并送合法性审查岗位审查;

③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按照民诉法规定的送达程序送达决定书;

④执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

⑤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2)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60天。

(3)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行政强制或不作出行政强制的决定;

②重大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审查岗位制作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行政强制(4)

1.将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行政强制事项

行政强制的依据:《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7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兰天、卢懿、陈定霞、张业广、张利、宋吉星、于少男、杨光、张知萌、刘未舟、王璇、张新、姜兴鹏、刘学国、刘莹、房方、姜妍、曹凤福、管丛富、张晓玮、王红、孔鑫、朱学强、邹晓龙、苏保国、王英杰、于杰、张健、何雷、林琳、李永庆、袁象彬、谭赛、丁莉、颜乐、李小立、鲍伟、韩国峰、王磊、张超、项天予、刘丽军、汪毅、马琳、王波、孔磊、耿学河、张见波、宋继伟、朱成跃、冯继兴、张丽红、闫波、杨景海、姜巍、李芳、殷波、刘富坤、李居涛、王空军、魏斌、尹承保、靳勇、孙吉兴、吴勇、郭晓鸿、李兴山、郑焕平、曹长虹、黄迁、朱明、陈加胜、徐岩、吴金权、毕玉滨、曹梅、董勇、秦子瑜、胡安辉、柳大猛、徐思波、王世平、王宝健、王传忠、窦彤、朱建军、曹周、王者圣、袁文军)

合法性审查机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复核人员:甘宪阳、吉伟)

决定机关: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尹强)

3.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查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②提出拟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报告,并送合法性审查岗位审查;

③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按照民诉法规定的送达程序送达决定书;

④执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

⑤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2)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60天。

(3)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行政强制或不作出行政强制的决定;

②重大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审查岗位制作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根据《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行政强制(5)

1.代履行行政强制事项

行政强制的依据:《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通过)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6月通过,2016年9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关闭,限期清运,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关闭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逾期不清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18年2月通过)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违法行为责任人应当及时清理;责任人不能自行清理或者拒不清理的,由城市管理局组织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18年2月通过)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清理,并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大队各执法中队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兰天、卢懿、陈定霞、张业广、张利、宋吉星、于少男、杨光、张知萌、刘未舟、王璇、张新、姜兴鹏、刘学国、刘莹、房方、姜妍、曹凤福、管丛富、张晓玮、王红、孔鑫、朱学强、邹晓龙、苏保国、王英杰、于杰、张健、何雷、林琳、李永庆、袁象彬、谭赛、丁莉、颜乐、李小立、鲍伟、韩国峰、王磊、张超、项天予、刘丽军、汪毅、马琳、王波、孔磊、耿学河、张见波、宋继伟、朱成跃、冯继兴、张丽红、闫波、杨景海、姜巍、李芳、殷波、刘富坤、李居涛、王空军、魏斌、尹承保、靳勇、孙吉兴、吴勇、郭晓鸿、李兴山、郑焕平、曹长虹、黄迁、朱明、陈加胜、徐岩、吴金权、毕玉滨、曹梅、董勇、秦子瑜、胡安辉、柳大猛、徐思波、王世平、王宝健、王传忠、窦彤、朱建军、曹周、王者圣、袁文军)

合法性审查机构: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科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复核人员:甘宪阳、吉伟)

决定机关:槐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尹强)

3.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查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②提出拟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报告,并送合法性审查岗位审查;

③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按照民诉法规定的送达程序送达决定书;

④执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

⑤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2)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天。

(3)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行政强制或不作出行政强制的决定;

②重大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审查岗位制作决定书。

4.执法责任:

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2)根据《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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