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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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
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二、申请材料
1.《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确认表》(附件1,创业者本人现场确认);
2.《小微企业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2);
3. 创业者身份证原件;
4. 带动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
5. 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帐;
6. 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原件;
7、最近连续不少于12个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需在电子税务局打印并带有纳税人识别号的企业电子印章。
三、办理程序
1. 单位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者携带申请材料,向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 受理初审。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条件对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中录入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报信息,将申报材料扫描件、比对数据截图、签章后的《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确认表》、《小微企业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人员花名册》上传申报系统。原件退还申请单位。
3. 审核确认。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辖区内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上报的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信息,进行复核并审批确认。
4. 公示。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将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发放名单、金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5. 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不得使用现金。
6. 资料保存。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将《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确认表》、《小微企业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人员花名册》、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帐订档留存;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将公示发放名单、资金拨付凭证订档留存。
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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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确认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