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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槐荫区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09-10-24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槐政办发〔2009〕32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槐荫区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槐荫区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保障公费医疗经费合理使用,逐步提高公费医疗人员就医水平,现对《槐荫区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提高公费医疗经费定额标准

    (一)离休干部经费定额由现在年人均6000元提高至10000元,年底实报实销。所需经费由区劳动保障局按核实的人数拨入定点医院控制使用。

    (二)在职及退休人员经费定额由现在年人均700元提高至1000元。

    (三)对二类保健人员实行定员管理,不得出现挤占在职及退休机关工作人员定额医疗经费的情况,具体办法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扩大设备检查和医疗用药范围

    (一)用药范围由现行的《济南市公费、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济卫政字〔1995〕3号)扩大至《山东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鲁卫保字〔1998〕9号)。根据病情需要,范围外药品可按一定比例报销。

    (二)凡列入公费医疗的大型医用设备及特殊医疗,报销执行《山东省公费医疗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特殊医疗报销范围管理实施细则》(鲁卫保字〔1997〕12号)。根据病情需要,做到应查必查。

    (三)提高就诊药物剂量,取消就诊药费金额限制。一般病3日量,慢性病7日量,需要长期服药的病种半月量。门诊处方经审核盖章后取药。离休干部及二类保健人员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高床位费报销比例

    二级医院由10元/日提高至20元/日,三级医院由15元/日提高至30元/日。

    四、严格执行转诊转院及就近就医制度

    因病情需要确需转诊转院的患者,需经定点医院院长及分管副区长签字后,方可转诊转院治疗;未经批准,擅自转诊转院者一律不予报销。

    经批准在外就近就医人员的医药费,个人承担部分由10%提高至20%,与经定点医院同意转诊转院人员的医疗费用及符合急症条件报销者个人承担20%相一致。

    五、简化在职、退休人员报销程序

    (一)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单据,需经定点医院公费医疗科审核盖章后,由单位填制汇总表,经区医保办审核,到定点医院门诊办理报销手续。

    (二)定点医院住院单据,由单位填制汇总表,经区医保办审核,到定点医院门诊办理报销手续。

    (三)急诊或经批准转院单据,需复印病历交定点医院公费医疗科审核,由定点医院院长签字后,交单位填表,按规定统一报销。

    (四)单位填制报销汇总表时,应按人员类别(在职、退休、二类保健及伤残等)分别填写。

    六、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一)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公费医疗有关文件政策,在方便就医、合理用药、报销及时、热情服务上下功夫,强化责任意识,规范行医行为,努力控制医药费用支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定点医院要完善病人投诉处理制度,设立投诉电话、信箱,及时处理投诉事件,树立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

    七、施行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月1日施行的《槐荫区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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