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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槐荫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10-08-27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槐政办发〔2010〕68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槐荫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槐荫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槐荫区委、槐荫区人民政府《关于槐荫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槐发〔2010〕5号),设立槐荫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区房产管理局的行政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承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放的住房保障、物业管理、房产管理等有关具体工作事项。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报审、发放等工作;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区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报审、发放等工作;参与对享受租赁补贴家庭的动态管理。

  (四)负责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区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所售房屋的房改政策咨询、初审登记、申报发证等工作;负责直管公房房改售房款的结算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及利息的建账工作。

  (五)监督、指导全区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负责全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初审工作;参与全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换证及升级工作。

  (六)负责受理物业服务投诉;负责调解辖区内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纠纷;负责全区物业服务企业和符合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七)负责全区房屋权属登记的初审及房屋产籍资料管理;负责全区房产转让(买卖)、赠与、交换、租赁、抵押等交易行为的管理。

  (八)负责全区房产的测绘工作。

  (九)负责全区直管公房的产权管理及有关工作。

  (十)负责全区直管公房维修、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全区直管公房、危旧房屋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承担全区落实房产政策及历史遗留房产问题处理的责任。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财务审计科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督查、应急管理、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和后勤管理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和区政府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等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人民来信来访的办理工作。

  负责编报本系统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对住房保障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

  (二)组织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全局党组织建设、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住房保障科(挂物业管理科牌子)

  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报审、发放等工作;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报审、发放等工作;参与对享受租赁补贴家庭的动态管理;负责全区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所售房屋的房改政策咨询、初审登记、申报等工作;负责直管公房房改售房款的结算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及利息的建账工作。

  监督、指导全区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负责全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初审工作;参与全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换证及升级工作;负责受理物业服务投诉;负责调解辖区内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纠纷;负责全区物业服务企业和符合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四)房产管理科

  负责全区房屋权属登记的初审及房屋产籍资料管理;负责全区房产转让(买卖)、赠与、交换、租赁、抵押等交易行为的管理;负责全区房产的测绘工作;承担全区直管公房的产权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全区直管公房维修、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全区直管公房、危旧房屋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落实房产政策及历史遗留房产问题的处理。

  四、人员编制

  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含行政编制控制数1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主任)4名、副科长(副主任)2名。可配工勤人员1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职责分工

  建立综合执法协调配合机制。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信息网络化联系和协作会议制度,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和办事流程,及时协调解决综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移送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处理;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管理工作中,发现属综合执法机关职责的,应当告知或移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

  (二)所属事业单位调整

  1.整合原区房产管理局、原区房产市场、原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组建区房屋管理服务中心,为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所属经费自理副处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52名。下设综合科、人事科、财务科、房屋租赁管理科、房屋测量中心、公房管理科、房产经营科。领导职数核定主任1名(副处级)、副主任3名(正科级),科长(主任)7名、副科长(副主任)7名。其主要职责:受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委托,承担全区房屋权属登记初审、房产转让(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等交易行为的服务性工作;承担全区房屋租赁许可证办理和房产测绘的有关服务性工作;承担全区直管公房的接管、撤管、维修及其他房产服务性工作。

  2.原区房产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整建制移交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其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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