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槐荫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10-04-29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槐政办发〔2010〕21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槐荫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槐荫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学者法学理论及实践经验的优势,提高区政府依法行政和依法决策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是为区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提供高层次理论支持和法律服务的非常设机构,参与办理区政府的重大法律事务。
第三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考察、推荐提出初步人选,报区政府审定确认,由区政府向法律顾问颁发聘书,聘期3年,可连续聘任;对任期内有特殊情况需要解聘的,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解聘。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在工作中统称“槐荫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第四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区政府委托,就区政府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区政府重要决策的法律论证,解答有关行政事务的法律咨询;
(二)参与区政府重大投融资项目、建设工程、重大国有资产转让等有关工作的谈判和法律文件审查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受区政府委托,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等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及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行政纠纷和其它重大纠纷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承担区政府组织的法制报告会的授课任务;
(五)及时向区政府提供司法、行政执法方面的信息,指导政府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六)承担区政府委托的有关法制建设等专题的研讨任务;
(七)办理区政府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联络及开展下列工作:
(一)协调法律顾问为区政府法律事务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负责通知法律顾问参加区政府有关会议、谈判及其法律事务;
(三)负责召开法律顾问例会,汇总情况并定期向区政府汇报;
(四)其他需要联络、协调的事项。
第六条 法律顾问根据区政府的工作需要,提供经常性的法律咨询服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服务。
第八条 法律顾问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
第九条 法律顾问处理的法律事务涉及有关办镇、部门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派人主动参与。
第十条 法律顾问向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归纳汇总成规范的书面意见,报区政府领导,并予存档。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以及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在办理区政府法律咨询工作以外的业务时,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的与区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区政府的有关文件和内部资料,查阅的范围和方式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确定。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