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荫区农发局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10-07-19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为有效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槐荫区林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济南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和《济南市处置重大森林火灾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任为核心的各项森林防火责任制,明确落实行政首长及有关防火人员职责,明确各部门防火、扑火职责,设立区、镇、村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1、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总指挥:区分管林业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武装部部长、区政府办主任、区农发局局长。
成员:区民政局局长、区卫生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区交通局局长、区安检局局长、区消防大队大队长、区林业站站长、段店镇镇长、吴家堡镇镇长、张庄街道主任。
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区农发局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林业站人员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区农发局。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建一支10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与当地驻军共建应急扑救突击队1支,扑火队员20名。
2、段店镇森林防火指挥部。
总指挥:镇长。
副指挥:分管副镇长、武装部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以民兵预备役为主建立1支半专业扑救队,人员10人。
3、吴家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
总指挥:镇长。
副指挥:分管副镇长、武装部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以民兵预备役为主建立1支半专业扑救队,人员10人。
4、张庄街道办森林防火指挥部。
总指挥:街道办主任。
副指挥:街道办分管副主任、武装部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街道党政办。以民兵预备役为主建立1支半专业扑救队,人员8人。
二、预防工作
森林防火工作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扑灭”的原则。
1、区农发局、防火办,各镇(街)和各村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2、区农发局、镇(街)要按照要求保证扑火物质、扑火器械等储备充足,并定期检查。
3、除雨天外,护林员要全日上岗巡山;区森林消防专业队休息日、节假日和森林火险等级达4级以上不得轮休;并保持通讯畅通。
4、区农发局、防火办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5、清明节和其它重要节假日期间,各镇(街)应派人包村包片,根据需要增设路卡,增派人员上山巡逻。
7、区防火办、各镇(街)每年组织扑火队伍进行培训、演练。
8、区防火办积极做好生物防火林带、扑火通道的建设和维修,建立森林防火长效机制。
三、火灾处置。
火灾处置应贯彻“科学指挥、安全扑救”和“打早、打小、打了”的积极消灭的原则。
(一)、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
1、下列森林火灾事故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
(1)火场跨越或可能跨越区际行政界限的。
(2)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3)过火面积200亩以上或明火2小时以上未扑灭。
(4)造成一人以上重伤的。
出现以上其中一款的,镇(街)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明火延烧2小时仍未扑灭的,区分管领导、区指挥部主要部门的负责人和区防火办人员应到达火灾现场,指挥扑救;明火延烧3小时仍未扑灭的,区主要领导应到达火灾现场。
2、火灾发生后1小时内,镇(街)主要领导和分管领 导及火灾发生地的村主要领导应到达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并及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二)、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
1、区政府办、农发局(防火办)负责调动森林消防专业队、部队应急扑救突击队等扑火队伍,协助正、副指挥做好现场指挥工作。
2、镇(街)负责调动镇(街)的半专业扑火队、村义务扑火队,负责扑救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组织群众运送扑火物质器械、带路、设立扑火路标,同时劝阻老弱病残、妇女儿童不得参加现场扑救。
3、区人武部负责调动部队、民兵预备役,组织扑火骨干力量。
4、区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消防人员扑救火灾。
5、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单位做好伤员救护工作。
6、区交通局负责保障公路畅通和运输工具组织调动。
7、区公安分局负责火场治安、交通秩序管理和火灾案件的查处。
8、区民政局负责灾民的抢救、安置、疏散、伤员人员的抚恤及救灾慰问。
9、区农业局协助做好扑救物质供应工作。
10、电力局负责协调解决火场内输电线路的安全。
11、区宣传新闻单位负责组织现场采访,及时准确报道。
(三)、扑火队伍组织。
扑火队伍的组织应专群结合、统一指挥、就近调动、按梯次调动。
第一梯队为区森林消防专业队,消防大队;火灾发生地的镇(街)的半专业扑火队,火灾附近的村(居委会)义务扑火队。
第二梯队由区指挥部请求部队支援的当地驻军应急扑救突击队和部队。
(四)、扑火组织指挥
1、值班人员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值班领导直至指挥部领导报告。
2、火灾现场指挥按“分级管理负责制”由镇、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副指挥)统一指挥,有关单位人员应服从调动。
3、有关部门按“部门分工负责制”履行相应的职责。
四、火灾善后工作
1、人员清点。火灾扑灭后,扑救人员撤离火场时,各参战单位应进行人员清点,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2、火场清理。明火扑灭后,所在镇(街)负责火场清理。组织人员彻底除灭余火,沿火场边缘清理隔离带;组织人员对火场进行监视,防止死灰复燃。火场留守负责人应向区指挥部报备。
3、火灾案件查处。一般性森林火灾由区公安分局、森林公安部门、林政部门查处。查处难度较大的火灾或重大森林火灾,由区政府牵头与政法、林业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调查,对火灾肇事者依法做出处理。查处结果要及时报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4、灾民的抢救、安置、疏散,对伤亡人员的慰问、抚恤等按“部门分工负责制”归口处理。
五、其他
1、各镇(街)应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3、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