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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11370104597024629Y-A/2026-6707197
其他
济槐政字〔2026〕2号
区政府办公室
2026-02-06
2026-02-06
有效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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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济槐政字〔2026〕2号

 

为加强我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遏制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我区范围内划定禁猎区、禁猎期。现将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济南市槐荫区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捕猎活动。

二、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对象

禁猎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称的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山东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麻醉枪(药)、玻珠枪、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弓箭、弩、粘网、滚笼、猎套、猎夹、标枪(包括使用无人机等飞行器辅助投射标枪或箭支装具)、毒药、麻醉药、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高频声波装置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枪击、投掷利器、诱捕、仿声、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陷阱、挖洞、网捕、笼捕、犬捕、鹰捕、捡蛋、捣巢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相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食用、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各种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人工繁育、疫源疫病监测、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应依法申办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已审批的捕猎种类、地点、方式、工具和期限进行捕猎。

六、监督单位及电话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监督单位对检举揭发者信息严格保密。

济南市槐荫区自然资源局:0531-69901192

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110

七、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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