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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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
一、执法主体
济南市槐荫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
机构名称 | 执法主体性质 | 执法权类别 | 执法依据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备注 |
济南市槐荫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行政机关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 | 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 | 0531-87589307 |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 |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
二、执法职责及执法权限
负责依法监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以及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和持证上岗情况;查处和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受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检举或控告;监督检查各类危险源的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负责监察大队执法检查中对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检查审理;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等工作。
(以市、区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为准。)
三、执法依据
我局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正)、《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日修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45号,2015年5月修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修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5月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及其他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执法程序
五、监督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途径
监督部门:槐荫区应急管理局
投诉电话:0531-87589307
办公地址: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
邮政编码:250117
办公时间:8:30-11:30 13:00-17:00(工作日)
(二)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受理机构:槐荫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办公地址:济南市槐荫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济南市槐荫区济宁路与枣庄路交叉口西南角
邮政编码:250117
电子信箱:hyqfzb@jn.shandong.cn
办公时间:8:3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1-87589648
(2)行政诉讼管辖机关:济南市西部片区相关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12368
邮编:250003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
电话:0531-85030111
邮编:250023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5869号
电话:0531-87221152
邮编:250399
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电话:0531-87712368
邮编:255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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