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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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槐市监检字〔2021〕01-01011号
当事人:济南泰合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高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945YP223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济兖路488号3号车间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济兖路488号3号车间
2021年12月3日,我局收到济南利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举报,反映当事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标注济南利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技术图纸37张、技术图纸的配套说明一张,该场所电脑内存储有标注济南利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电子版技术图纸数十张,当事人当场无法说明上述图纸来源。12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内提供上述图纸来源等材料,当事人逾期未提供。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5月25日成立,成立后主要从事涂布机(用于中空玻璃内间隔条涂胶的一种设备)的加工销售。当事人在明知张朋为济南利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前员工的情况下,通过其获取了标注“济南利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电子版技术图纸55张,并将其中的圆弧压轮TBJ-02-01.002(此为利江公司技术图纸编号)、丝杆TBJ-03-02、压盖TBJ04-03、压盖TBJ-04-28、连接轴TBJ-04-32、主动轮TBJ-05-01、从动轮轴TBJ-05-06、从动轴套TBJ-05-08、压轮TBJ-01-01、隔套TBJ-01-07、座板、滑块1TBJ-03-06.002、固定板TBJ-04-02.006、转轴2TBJ-03-36、滑块2TBJ-03-33.002、座板TBJ-03-08、转轴1TBJ-03-17、压块、底板TBJ-04-01、后胶嘴TBJ-03-12.001、底板TBJ-04-01隔热板打孔图等共21张用于生产涂布机配件各10套,另外34张技术图纸没有使用。
截至案发,当事人使用上述配件组装涂布机10台,其中半成品8台、成品2台,销售出成品涂布机1台,销售额5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在其住所查获的标注“济南利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技术图纸55张,证明当事人获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事实;
2.当事人《情况说明》1份,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
3.利江公司就在当事人处查获的标注“济南利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技术图纸出具的鉴定意见1份、《情况说明》1份、对利江公司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事实;
4.利江公司使用上述技术图纸生产的产品进行销售的合同、发票等,其对技术图纸进行改进的《技术文件更改通知单》复印件1份,利江公司提供企业手册1份、《公司图纸、技术资料管理规定(修订)》及电子存档截图打印件1份、技术图纸申请、回收的记录及企业手册培训、考核的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获取使用的利江公司技术图纸构成商业秘密的事实;
5.张朋与利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对张朋的《询问笔录》1份、《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张朋提供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获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事实;
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利江公司委托书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各自主体资格及身份;
7.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其确认文书接收地址的事实;
以上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
2022年5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槐市监检字〔2021〕01-01011号】,当事人于5月25日提出听证申请,当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6月7日,听证会召开。
听证期间,当事人未提交证据。当事人主要提出四点意见,一是未通过任何方法向张朋获取图纸,二是21张技术图纸并没有用于加工生产;三是组装的设备与被查的图纸不符;四是未销售过涂布机。
本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意见与上述在案证据完全不符,上述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当场查获的当事人在生产车间使用的技术图纸及当事人、张朋供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对当事人上述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实际经营时间短,尚未整理财物账目,也没有完整的经营记录,其侵权产品仅是零部件,其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查处后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部门领取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持20位缴款码通过微信、支付宝进入山东非税统缴平台,也可以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官网、山东政务服务网,通过首页的链接进入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缴纳罚没款;或者直接凭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办理,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或者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或者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或者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主送:济南泰合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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