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朋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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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槐市监综〔2022〕17001号
当事人:张朋
性别:男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住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韩集乡石海子村839号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一纬十二路昆仑小区31号楼一
单元202
2022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济南泰合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合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调查过程中发现,泰合公司获取、使用的标注“济南利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江公司)”的技术图纸来自其员工也即本案当事人张朋,当事人原为利江公司员工,利江公司陆续向我局提交了其与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内部相关规章制度,其中包含要求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此,当事人涉嫌违反保密义务和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作为乙方于2016年5月28日与作为甲方的利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该公司生产管理岗位工作,合同期限自2016年5月28日至2020年5月28日,该合同第九条约定“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劳动合同到期后,当事人与利江公司又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未约定合同期限,该合同第九条与上述合同第九条约定内容相同。2021年4月初,当事人辞职离开利江公司。
利江公司2014年制定《公司图纸、技术资料管理规定(修订)》,其中对技术图纸的领用、管理、回收等做出规定。利江公司2020年3月制定《企业手册》,其中包括上述《公司图纸、技术资料管理规定(修订)》,利江公司组织员工领取学习过上述制度。
当事人辞职离开利江公司时,将个人在利江公司工作期间正常获取的存储在其个人U盘内的电子版技术图纸55张带走。2021年5月,当事人以其表妹代其持股登记的形式与另一名股东共同成立泰合公司,当事人实际出资10万元,另一名股东实际出资20万元。当事人将上述55张技术图纸拷贝到泰合公司电脑内,并作为泰合公司员工参与使用上述技术图纸生产涂布机配件。泰合公司直接使用的利江公司技术图纸包括圆弧压轮TBJ-02-01.002(此为利江公司技术图纸编号)、丝杆TBJ-03-02、压盖TBJ04-03、压盖TBJ-04-28、连接轴TBJ-04-32、主动轮TBJ-05-01、从动轮轴TBJ-05-06、从动轴套TBJ-05-08、压轮TBJ-01-01、隔套TBJ-01-07、座板、滑块1TBJ-03-06.002、固定板TBJ-04-02.006、转轴2TBJ-03-36、滑块2TBJ-03-33.002、座板TBJ-03-08、转轴1TBJ-03-17、压块、底板TBJ-04-01、后胶嘴TBJ-03-12.001、底板TBJ-04-01、隔热板打孔图等共21张,另外34张技术图纸泰合公司没有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与利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利江公司提供《企业手册》1份、利江公司提供《公司图纸、技术资料管理规定(修订)》及电子存档截图打印件1份、利江公司提供技术图纸申请、回收的记录及企业手册培训、考核的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利江公司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事实;
2.对泰合公司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复印件1份,在泰合公司查获的利江公司技术图纸55张,证明当事人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事实;
3.利江公司就在泰合公司查到的标注“济南利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技术图纸出具的鉴定意见1份、《情况说明》1份、对利江公司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利江公司使用上述技术图纸生产的产品进行销售的合同、发票等,证明当事人披露、允许他人使用的技术图纸构成商业秘密的事实;
4.泰合公司《情况说明》1份,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事实;
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事实;
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泰合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各自主体资格及身份;
7.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确认书》和《关于涉案证据的说明》各1份,证明其确认送达地址和对提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事实;
以上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
2022年5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槐市监综〔2022〕1700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我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违反保密义务向泰合公司披露、允许泰合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利江公司技术图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的规定,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侵犯商业秘密无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查处后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部门领取电子缴款通知书,并持20位缴款码通过微信、支付宝进入山东非税统缴平台,也可以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官网、山东政务服务网,通过首页的链接进入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缴纳罚没款;或者直接凭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办理,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或者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或者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或者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主送:张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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