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定配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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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抽样
1.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1.2 抽样基数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当库存基数少于抽样数量时,可按事先确定的包含柱镜的处方单 ,现场制作。
1.3 抽样范围
定配眼镜包含所有按处方定制的各类眼镜架以及使用玻璃或树脂镜片的成品,优先抽取带有柱镜顶 焦度的产品。
1.4 抽样数量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副,其中1副作为检验样品,复检在原样进行。
2 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
表 1 定配眼镜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
1 |
镜片顶焦度 | 球镜顶焦度偏差 | GB 10810.1 |
2 | 柱镜顶焦度偏差 | GB 10810.1 | |
3 |
光透射性能 | 光透射比τv | GB 10810.3 |
4 | 太阳紫外A波段透射比τSUVA | GB 10810.3 | |
5 | 太阳紫外B波段透射比τSUVB | GB 10810.3 | |
6 | 光透射比相对偏差 | GB 10810.3 | |
7 |
光学要求 | 两镜片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 | GB 13511.1 |
8 | 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偏差 | GB 13511.1 | |
9 |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 | GB 13511.1 | |
10 | 柱镜轴位方向偏差 | GB 13511.1 | |
11 | 装配质量 | GB 13511.1 | |
注: 1. 球镜顶焦度偏差需检测两主子午面; 2. 序号 3~6 检验项目检验设备应选用透射比专用测量装置,检验设备样品室空间应能满足框架眼镜的 自由放置和中心定位的要求; 3. 检验过程不应拆卸样品。 |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
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标准依据
GB 13511.1 配装眼镜 第 1 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 ,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 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 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 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 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 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 异议复检
本细则中确定的全部检验项目,采用检验样品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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