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标准化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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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
二、受理条件
对首次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自主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可申请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只能领取一次一次性创业补贴(含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补贴标准:2000元
四、申请材料
1.《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确认表》;
2.创业者身份证原件(电子身份证、网上申请不需提供);
3.户口簿原件(网上申请不需提供);
4.近6个月经营范围内流水凭证(盖个体工商户章)。
五、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
(1)网上申请。登录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 选择“个人登录”,搜索“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或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站点切换至工商注册地的街道(镇),搜索“一次性创业补贴”,填写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或资料照片)。
(2)现场申请。携带申请材料到工商注册登记地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将申请信息录入系统。
2.受理初审。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条件对创业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中录入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信息,将申报材料扫描件、比对数据截图、盖章后的《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确认表》作为附件上传申报系统。原件退回本人。
3.审核确认。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辖区内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上报的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信息,进行复核并审批确认。
4.公示。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将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名单、金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5.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不得使用现金。
6.资料保存。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将《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确认表》、近6个月经营范围内流水凭证等证明材料订档留存;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将公示发放名单、资金拨付凭证订档留存。
六、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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