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字号:
大 中 小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二、服务对象
各用工单位
三、申请条件
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工单位
四、申报材料
参会报名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参与方式:
电话预约、现场预约
六、办理时限
条件符合且资料齐全,即时办结。
七、服务电话
87958912
八、服务地点
槐荫区北小辛庄西街24号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