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政策】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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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已进行工商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及从事家政服务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照)经营范围中以家庭服务为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或残疾人托养服务等服务事项的企业或单位。
二、主要内容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已进行工商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及从事家政服务业个体工商户,为签订劳动同或劳务协议(含三方协议)的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年龄在16至60周岁,不包括管理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的,经家政服务机构提交申请且通过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的标准给予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意外伤害保险投保额高于100元的按100元补贴,低于100元的据实补贴。
同一被保险人在多个家政服务机构就业、购买多份意外伤害保险的,一个自然年内累计享受满100元补贴后不再重复给予补贴。
三、申报材料
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1.家政服务机构或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申领表》(附件1);3.家政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含三方协议);4.商业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费收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名单。
四、办理程序
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1)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可携带申请材料向工商注册登记地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也可通过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http://hrss.shandong.gov.cn/sdjyweb/index.action)单位登录,选择工商注册登记地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线上申请。
(2)审核。线下(现场)申请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报材料后,对家政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审核。线上申请的,自行将申请材料电子文档、扫描件(或资料照片)作为附件上传申报平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由外网申报平台自动导入的申请材料受理审核。
(3)公示。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填制《家政服务机构申领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情况公示》(附件2),对家政服务机构申领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4)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家政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资金来源及拨付
意外伤害保险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由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有关程序申请。
六、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在次季度的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七、监督监管
申报单位应客观、如实、完整地填写申报资料,并承诺对有关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各街道(镇)、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审核,确保申报信息填写完整,证明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
各单位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套取补贴的企业和个人,一经查实,追回所发资金,通报有关部门,并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因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并给予通报。
八、业务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联系处室: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0531-51705255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家政服务机构申领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情况公示.docx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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