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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贴】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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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2024-08-01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贴】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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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给予一定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和条件的贷款。

第四条  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  贴息的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贴息的对象是全市范围内符合贴息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小微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

第六条  贴息的范围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发展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的贷款,贷款包括直接获得的银行贷款或通过济南财金农业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农担公司”)政策性担保获得的银行贷款。

(一)农业龙头企业。主要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专项用于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的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予以补贴。

(二)小微农业企业。主要对本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农业企业,专项用于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的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予以补贴。

(三)农民合作社。主要对本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且列入政府扶持目录的农民合作社用于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贷款产生的利息予以补贴。

(四)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主要对本市范围内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环节的贷款产生的利息予以补贴。

(五)家庭农场。主要对本市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且在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家庭农场用于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贷款产生的利息予以补贴。

(六)专业大户。主要对从事农业种植、养殖的专业大户用于生产的贷款产生的利息予以补贴。

第七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生以下情况的不予贴息。

(一)生产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

(二)在生产、销售、服务环节中出现坑农、害农现象的;

(三)同一笔贷款已享受省农担公司、市级财政其他贴息政策支持的;

(四)逾期归还贷款所产生的利息以及其他违约行为银行按规定加收的各种加息或罚息等;

(五)贷款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

(六)贷款用途与本办法要求不相符的;

(七)在历年各级审计检查中发现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且没有整改到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存在其他违规问题的。


第三章  贴息的期限、标准


第八条  贴息期限与贷款合同期限保持一致。利息计算周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同一笔贷款再上年度所产生的利息不予补贴,当年及以后年度产生的利息按本办法规定在以后年度予以补贴。贴息利率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九条  贷款贴息标准。

(一)农业龙头企业。年度最高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贴息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贴息。

(二)小微农业企业。年度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万元,贴息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贴息。

(三)农民合作社。年度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万元,贴息额低于1万元的不予贴息。

(四)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年度最高贴息额不超过10万元,家庭农场贴息额低于0.5万元的不予贴息,专业大户贴息额低于0.1万元的不予贴息。

(五)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主体的类型执行相应的贴息标准。

第十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受各级财政贴息资金不得超过其相应支付的利息。


第四章  申报与审定


第十一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的申请,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申报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当年农业农村工作重点和财政预算安排,下发申报指南。通过市农担公司政策性担保获得贷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市农担公司提出申请,报送申报材料;其他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所在地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市农担公司、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分别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信息和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市农担公司和区县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贴息对象和贴息金额。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贷款贴息申报书;

(二)银行贷款材料: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还款凭证、银行对账单等复印件;

(三)政策性担保合同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五)资金用途证明材料: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职责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市农担公司和区县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下达贴息资金预算指标,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十八条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材料的初审和汇总上报,办理贴息资金兑付的有关手续,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管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十九条  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按程序将贴息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条  市农担公司负责所提供政策性担保贷款的贴息项目申报材料的初审和汇总上报工作;接受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兑付政策性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不得为获取贷款贴息编造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贷款合同和贷款用途等。若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核实,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行申报贷款贴息,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中央、省、市发布有关新的规定另作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7年发布的《济南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济农财字〔20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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