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指南】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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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事项
临时救助申报
二、认定条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三、救助标准
1.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 元以下 (含1000 元) 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对受疫情或灾害等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2000 元。
2.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三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分别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 倍、6 倍、12 倍; 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分两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 倍、6 倍。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4000 元。
四、所需提交材料
1、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根据急难情形,提交以下必要材料:
(1)申请书、身份证、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发生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发生意外事件、责任认定及赔偿、补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3)因突发重特大疾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诊断书、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
(4)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区县、街道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非济南市户籍人员申请需同时提供有效居住证和有效护照;
(2)申请书、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3)因突发重特大疾病,年度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保报销、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诊断书、病历、出院结算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4)收入证明(没有收入的提供失业登记证明)、学生在读证明、残疾人证等相关材料;
(5)区县、镇(街道)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
1、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出现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应当在 24 小时内“小额先行救助”,5 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收集必要材料,履行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有条件的街道可委托村(社区)直接实施小额临时救助,提高临时救助效率。
2、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接到临时救助申请的街道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程序,应当在材料齐全后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8:30-11:3014:00-17:00
办理地点:济南市槐荫区各街道社会事务科
窗口地址: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342室民政局
邮寄地址: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9851号342室民政局
联系电话:0531-87589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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