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5修订版)
字号:
大 中 小
济南市槐荫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2025 修订版)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牵头责任部门 |
1 | 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服务项目 | 特困老年人供养 | 特困老年人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 特困供养标准实现城乡一体化标准为1560元/月。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自理标准为296元/月,半护理标准为491元/月,全护理标准为982元/月。 | 民政部门 |
2 | 困难老年人 养老服务项目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 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4级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对新增低保老年人实行当月审批、当月发放,确保新增和身体变化低保老年人应发尽发、应停尽停。 | 民政部门 |
3 | 临时救助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对获得最低社会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民政部门 | |
4 | 公证服务 | 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按照《山东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公证法律援助,减免公证费。 | 司法部门 | |
5 | 困难老年人 养老服务项目 | 居家养老服务 |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低保、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家庭、孤寡、经济困难失能照护需求评估为1-6级且未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高龄独居或空巢老年人 | 将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照护需求评估为1-6级、未入住养老机构的低保、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家庭,80周岁及以上高龄独居或空巢老年人优先纳入政府购买居家照料服务,依托有资质的养老服务企业(组织)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并按照照护需求评估等级实施差异化补贴。其中,低保老年人、优抚对象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扶家庭老年人、孤寡老年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等级5-6级补助600元/月,3-4级补助400元/月,1-2级补助200元/月;高龄(80周岁及以上)独居或空巢老年人补助80元/月。 | 民政部门 |
6 | 特殊困难老年人 家庭适老化改造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的高龄(80周岁及以上)、失能或残疾老年人家庭 |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济南市户籍并纳入特困供养,享受低保、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80周岁及以上)、失能或残疾老年人家庭所拥有产权或长期居住权,且近期没有纳入动迁规划的房屋进行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 | 民政部门 | |
7 | 探访关爱服务 | 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民政部门 | |
8 | 优先入住 公办养老机构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优先面向我市低收入家庭、计划生育家庭、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和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家庭中的经济困难老年人,以及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含市级以上各类荣誉称号或奖励)提供服务。 | 民政部门 | |
9 | 代办服务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鼓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为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 民政部门 | |
10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为低保的一、二级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223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三、四级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68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民政部门 | |
11 | 困难老年人 养老服务项目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201元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民政部门 |
12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990元特别扶助金;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810元特别扶助金。 | 卫生健康部门 | |
13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补贴。 | 人社、民政部门 | |
14 | 流浪乞讨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民政部门 | |
15 |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 优抚供养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16 | 高龄津贴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按规定向具有我区户籍80周岁及以上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其中,80-89周岁无离退休金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100岁以上(含百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0元。 | 民政部门 | |
17 | 健康管理服务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建立健康档案,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等。 | 卫生健康部门 | |
18 | 能力综合评估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本区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可申请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评估等级作为申请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的重要依据。 | 民政部门 | |
19 |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 参观公园和景点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70周岁以上的免购门票,不满70周岁的半价购票;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景区,根据重要节事节点制定相应的老年人优惠政策;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 园林和林业绿化、文化和文旅部门 |
20 | 进入公共文化设施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 | 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
21 | 使用公共体育设施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按照时段免费或者半价进入政府兴办运营或者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 | 体育部门 | |
22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交通运输部门 | |
23 | 法律诉讼、援助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老年人在办理申请立案、案件信息查询、诉讼费缴纳等诉讼服务事项时,提供优先办理服务;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 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 | |
24 | 助餐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依托各类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立老年助餐站点,通过集中就餐、集中配餐等方式,重点解决高龄、孤寡、独居、空巢老年人就餐难问题,同时积极为其他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在助餐站点选择标准型或自助型餐品,享受优惠或补助。 | 民政部门 | |
25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核定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 | 市社保中心槐荫分中心 | |
26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人社部门 | |
27 |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 就医便利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设立老年人优先就医窗口,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化验、检查、缴费、取药等便捷服务,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 | 卫生健康部门 |
28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公安部门 | |
29 | 家庭养老床位服务 |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且在槐荫区内长期居住的经评估为4-6级的中、重度失能老年人 |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且在槐荫区内长期居住的经评估为4-6级的中、重度失能老年人,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的,对老年人的生活空间实施必要的适老化改造,由专业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申请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可享受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300元/月的服务补助。其中,身份为低保、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家庭老年人的,按450元/月标准补助。 | 民政部门 |
关于发布济南市槐荫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5修订版)的通知(济槐民发〔2025〕12 号).pdf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