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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荫区2024-2025学年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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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和体育局
2025-06-09

槐荫区2024-2025学年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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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进一步加强对普通中小学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济南市槐荫区内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由学校和市、县(市)区教育局共同负责,农村小学由学校和乡镇具体负责。市教育局对普通高中实行学籍和考籍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第四条 中小学招生必须强化依法治教的观念,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及规定。

  第五条 高中招生一律使用全省统编学号。

  分配给各校的高中招生计划,只限在本校范围内使用,校际之间不得通用。公办高中不得举办毕业复读班,不得招收高中毕业生插班复读。

  第六条 初中招生坚持实行中小学挂钩、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整体升入初中的办法。民办和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初中不得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

  第七条 小学招生应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按学区依法招收适龄儿童按时入学,不得拒收本学区常住户口适龄儿童。

  适龄儿童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必须由儿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农村地区经乡(镇)人民政府、市区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残疾儿童到相关的特殊教育学校入学或到普通小学随班就读,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8周岁。

  第八条 流动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按本规定第三章有关条款办理。

  第九条 小学和初中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高中学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效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对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手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规定学区学校及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督促其入学;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按济南市统一规定为学生编制学号,填写“在校学生注册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建立电子档案。中小学新生的学籍卡片,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验印,留学校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及其他学校在籍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应当取消其学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招生班额小学一般为45人,中学为50人。接收正常转学后,小学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中学班额一般不超过56人。实行小班化教育的学校,班额可掌握在30人左右。特殊教育学校的班额一般掌握在6—12人。

第三章 转学和借读

第十三条 由外地转入的初中、小学生应当持我市本人常住户口、家长调动或迁移证明、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签字盖章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省内转入我市的高中学生,另须提交省统编学号、市级毕业会考管理机构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外省转入本市的,还须同时提交省级会考机构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和在原校使用的会考准考证。

  第十四条 本市学生转往外地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发给转学证明和本人档案(加封盖章)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备案手续。转往外省的高中学生在本市签署意见后,到省教育厅会考办公室办理会考成绩证明。

  第十五条 高中学生原则上不得在市区内转学;农村高中学生不的在本县内转学。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区内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对个别确因家庭住址变动,造成学生上学明显不便的,需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或转入审批手续。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开具转出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未经原学校开据证明,接收学校擅自接收学生造成学籍管理混乱的,追究接收学校责任。

  初中、小学对迁入本学区内居住,要求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接收,转入和转出学校不得借学生转学之机向家长或家长所在单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第十六条 对现役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当优先照顾转学;对肢体残疾的学生,转学时应当予以特殊照顾。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一般在开学前或开学初办理。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暂住的,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当地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为他们提供接受教育的机会。

  第十八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当持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暂住证明到暂住地区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后,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审批手续。确因学区生源压力过大,学校难以容纳的,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协调相对就近学校解决。

  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须按本市规定的收费标准,按学期交纳借读费,不再交纳杂费。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借读生乱收费、高收费。借读生在借读读期间与本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允许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借读生参加本市中考,在指标生分配、报名、考试及录取等方面与我市其他考生享受同样待遇。

  第二十一条 到外地借读的学生,应持接收学校证明信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方可外出借读,原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毕业年级,一般不办理转学或借读手续。              

第四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市)区级以上(市区学生须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历,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高中学生休学须经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持规定级别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由学生家长持市级以上(市区学生须省级)医院证明和病历,并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高中学生擅自休学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初中、小学生擅自休学的应当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的,应持县(市)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核准后复学,并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高中学生复学经市教育局批准并办理复学编号、换证手续。

  第二十六条 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当劝其退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一月以上或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60节以上的,可作自动退学处理。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办理学生退学,应当做好学生及家长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初中和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市)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家长必须依法保证学生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学或辍学的,应当对学生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教育无效的,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如仍不能复学,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家长予以处罚。凡因办学思想不端正或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辍学的,应当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休学、复学和退学的学生,应当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第三十条 初中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两次考试;小学进行期末考试,并实行学业成绩等级制。部分科目可根据平时成绩进行考查。

  第三十一条 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相应年级的考试和有关科目的考查。

  第三十二条 学生的评语和鉴定,应当以《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山东省制定的《中小学生思想品德评定试行方案》为依据,由班主任在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团队组织、班委会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填写,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全面评价学生的素质发展情况。毕业鉴定应当与学生本人见面。

  第三十三条 中学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学校应对学生做出鉴定,作为升学或就业的必备档案材料。

第六章 留级、跳级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三十五条 初中学生学年末考试如有不及格的科目,可进行补考,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可采取留科不留级的办法,并根据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申请,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可予跳级学习,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 中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诸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准予毕业并颁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的编号应当与学号一致。发证学校的印章一律盖在学生照片左下角,教育主管部门的印章盖在学生照片的右下角。

  第三十九条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高中毕业会考。会考科目及实验操作、社会实践考查合格者,省会考办发给会考合格证明,市教育局核发高中毕业证。

  第四十条 高中学生参加毕业会考有不及格科目的,允许在校期间补考一次,补考合格仍可取得合格证及毕业证;如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的科目,由学校发给结业证,离校两年内回校参加补考,合格者,发给合格证及经补考合格的毕业证。

  第四十一条 初中语文、数学、外语经补考仍有一科以上不及格者或其他科目有两科以上不及格者,应当在义务教育证书相关栏目内注明。

  第四十二条 中学全面实行《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在校学生应当建立“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并载入本人档案,作为升学档案的必备材料。对免予执行体育合格标准或适当放宽要求的学生,应当注明原因,附上相关有效证明。初、高中毕业生凡达不到体育合格标准的,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初三、高三毕业学生品德评定不合格者,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高中学生休学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复学或中途退学的只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毕业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可出具毕业证明信,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第四十六条 中小学必须使用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学历证书。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表彰奖励机制,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予以表彰。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当记入学生档案。

  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按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评选,由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颁发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纪律或国家法令、法规,学校应当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在坚持正面教育的前提下,对情节严重的,视态度好坏,可给予适当处分。对高中学生的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对初中、小学学生的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第四十九条 给学生处分,一般由学校批准。其中,高中的留校察看处分和初中、小学的记过处分应当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高中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应当严格掌握,并须经县(市)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高中生受记过以上处分又未撤消处分的,应当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条 对受过处分的学生,应当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进步显著的,经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会评议、学校领导批准,可撤消其处分。对已撤消的处分,可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一条 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且没有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经劳教、少管部门出示证明,学生应当申请复学,原学校必须予以接收。

  第五十二条 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或撤消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家长。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各中小学应当按时填写在校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报表”,按学期报教育主管部门。初中和小学每学年的学籍变动情况应当填入义务教育档案。

  第五十四条 学生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所在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逐级及时上报。

  第五十五条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如实填写,学生学籍档案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项目填全。学生学籍卡片应当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定期整理,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材料,应当按学年度装订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阅。市教育局及县(市)区教育局对学生学籍实行微机管理,实现全市联网。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确定一名校长分管学籍管理工作,教育处(教务处、政教处、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应设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学籍档案应当专橱存放,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置学生档案室。

  第五十七条 县(市)区教育局的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应当由一名局长分管,由教育科具体负责,并设专职学籍管理人员。

第五十八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籍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先进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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