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保护农村居民合法财产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济南市槐荫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时间:2025年1月7日至2025年2月5日。
意见建议反馈途径:
联系电话:0531-87589179
电子邮箱:hyqgtfjbdc@jn.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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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槐荫区政务服务大厅C区不动产登记窗口(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济南市槐荫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6日
济南市槐荫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保护农村居民合法财产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济南市槐荫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第二条 槐荫区行政区划集体土地范围内未列入近期改造建设计划和拆违拆临范围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以下统称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确权登记采取集中式登记模式,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确权、应登尽登。
第二章 概述
第四条 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密切沟通协调,认真履职尽责。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二)区自然资源局:作为槐荫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具体负责相关技术指导、业务培训、成果汇交等工作;负责房地一体申请材料收集、受理及初审的相关工作;负责房地一体审核登记及缮发证工作。
(三)区税务局:做好相关税务政策解读,负责对有涉及相关税费缴纳的业务进行办理。
(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屋的层高、层数、建筑面积、形成时间以及是否符合房屋建设规划、建筑质量安全等规定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五)区财政局:做好财政支持,负责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经费保障工作;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做到专款专用。
(六)各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责任主体,积极支持与配合此次工作项目,负责组织辖区内宣传工作、权籍调查指界确认、权利人资格及权属审核、村庄规划认定、宅基地及房屋转移认定、登记申请、发放证书等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做好辖区内权属争议协调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和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七)其他部门:积极配合项目开展,为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撑。
第五条 本次确权登记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对于违法占地建设、属于“小产权房”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一律不予登记。
第六条 参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四)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五)其他政策规定的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
第七条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中的 “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槐荫区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符合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第八条 办理农村房地一体确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登记相关申请材料,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核农户宅基地相关权利人资格、建房实际居住使用情况后,对接权籍调查单位合并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等相关材料后,一并上报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对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初审后在村公告栏进行公示15日,有异议并且异议成立则退回权属调查和房地测量环节重新调查、核实。
(二)受理。不动产所在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登记申请材料齐全并且权籍调查成果公示无异议的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申请进行受理。
(三)初审。不动产所在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对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四)复审。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所在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提报的材料进行复审。
(五)公告。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复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在不动产所在地的村公告栏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间有异议的,异议人须提供相关的异议书面证明材料,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异议成立后可以终止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拟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拟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房屋建成年份及取得用地年份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异议受理机构;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六)审核。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七)登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八)发证。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制作相应的不动产权利证书,并将不动产权利证书发放到权利人,不收取登记费。
第三章 宅基地
第九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资料;
(四)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五)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条 因依法继承致使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继承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四)继承或受遗赠的公证书等依法继承材料;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集体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第十一条 因分家析产致使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权利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四)分家析产的协议,判决书、公证书等材料;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因分家析产导致“一宅多户”不动产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分别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第十二条 因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致使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转移登记中涉及的宅基地须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并且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经过街道审批后办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互换双方)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或材料;
(五)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互换的证明;
(六)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三条 办理农村房地一体注销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农村房地一体注销登记由区自然资源局发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15个工作日后,以村为单位统一进行注销。
第十四条 办理农村房地一体更正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因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中名字存在错别字等原因需要进行更正登记的,应由派出所、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有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的宅基地,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合法的权属来源包括:
(一)市、区政府关于宅基地使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二)市、区有关行政部门关于宅基地使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三)市、区政府颁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第十六条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证明,经街道办事处或授权的部门审批,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第十七条 对于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1982年2月13日施行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各镇街村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二)1982年2月13日施行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各镇街村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上级和槐荫区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三)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且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根据《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鲁政发〔2001〕89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四)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各镇街村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五)1999年5月6日施行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实施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人员,原在农村合法取得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文件实施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六)以上建房占用宅基地时间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证明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
第十九条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第二十条 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一条 1982年2月13日施行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并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982年2月13日施行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并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十二条 房屋空闲或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先确地权,再确房权”的指导思想,在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按照不同范围分阶段确定房屋确权的建筑面积。
(一)2013年10月20日《济南市市区村民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管理实施意见》实施前已建成房屋,除后期增建、扩建、翻建等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房屋确权的建筑面积办理登记。
(二)2013年10月20日《济南市市区村民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管理实施意见》实施后建成房屋,参照文件规定的面积办理确权登记,超过部分面积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出限额的面积。房屋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60平方米的,按实际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并办理登记;房屋总建筑面积大于260平方米的,按26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并办理登记,超过部分面积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出限额的面积。
(三)建房时间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已出台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定的,位于原城市、街道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位于原城市、街道规划区外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民委员会公告15日,无异议,经街道办事处或授权的部门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第二十五条 自建房的村民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
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
第二十六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用途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五)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成果表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
(六)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七条 非住宅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按以下规定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镇街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或个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镇街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报街道办事处或授权的部门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或个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镇街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镇街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或个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日无异议,经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第二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条 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三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父母作为监护人的,须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因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第三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记事栏中注明“补发”字样。
第三十三条 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上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申请登记的其他情形,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槐荫区宅基地及农房登记的相关规定,旨在具体化并补充完善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导向,与国家级政策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本次推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村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工作的核心指导原则与依据,确保地方实践的有效性与规范性。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由济南市槐荫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关于《济南市槐荫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与意义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对于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以及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以政府组织总登记形式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党中央确定的重大惠民利民工程。通过确权登记发证,将使农民享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产权保障。同时,可以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有助于提高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6、《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3〕51号)
7、《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农字〔2021〕16号)
8、《济南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指南》
三、起草过程
(一)成立专门起草小组,由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槐荫分中心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二)收集和研究与农村房地一体登记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充分研究借鉴广东等省份的先进经验做法,学习章丘等区县出台的实施意见内容。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依据,制定实施意见的初步草案,并将初步方案提交至区司法局,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正式起草《济南市槐荫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一)登记原则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确权登记采取集中式登记模式,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确权、应登尽登。
(二)适用范围
槐荫区行政区划集体土地范围内未列入近期改造建设计划和拆违拆临范围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
(三)登记主体
本次确权登记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参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是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二是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是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四是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五是其他政策规定的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
(四)登记流程
1.申请。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登记相关申请材料,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核农户宅基地相关权利人资格、建房实际居住使用情况后,对接权籍调查单位合并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等相关材料后,一并上报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对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初审后在村公告栏进行公示15日,有异议并且异议成立则退回权属调查和房地测量环节重新调查、核实。
2.受理。不动产所在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登记申请材料齐全并且权籍调查成果公示无异议的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申请进行受理。
3.初审。不动产所在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对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4.复审。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所在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提报的材料进行复审。
5.公告。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复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在不动产所在地的村公告栏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间有异议的,异议人须提供相关的异议书面证明材料,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异议成立后可以终止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拟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拟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房屋建成年份及取得用地年份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异议受理机构;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6.审核。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7.登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8.发证。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制作相应的不动产权利证书,并将不动产权利证书发放到权利人,不收取登记费。
五、预期效果与风险评估
(一)预期效果
明确产权归属:通过农村房地一体登记,明确农村房屋及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减少因产权不清引发的纠纷,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提升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农村房地产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强法治意识:加强农民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认识,提高法治意识,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简化行政程序:整合不动产登记流程,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助力乡村振兴战略:为农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提供有力的产权保障,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二)风险评估
1.法律政策风险: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现变动,可能影响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工作的顺利推进。需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及时调整实施方案。
2.操作实施风险:登记过程中可能存在数据收集不准确、权属确认困难等问题,导致登记结果存在偏差。需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社会稳定风险:部分农户可能因历史遗留问题或利益诉求未得到满足而对登记工作产生抵触情绪,引发社会矛盾。需加强宣传教育,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
4.技术支撑风险:农村房地一体登记涉及大量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分析,技术要求较高。若技术支持不到位,可能影响登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需引进先进技术手段,加强人员培训。
5.资金保障风险: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若资金筹措不足,可能导致项目进展缓慢或质量下降。需制定合理的预算方案,并确保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
综上所述,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实施意见在带来诸多预期效果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点。应充分认识这些风险,制定针对性的应对措施,确保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工作的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
济南市槐荫区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1月7日至2025年2月5日,通过区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济南市槐荫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到截止日期,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槐荫区自然资源局将继续认真研究,并参考借鉴其他地区经验做法,结合槐荫区工作实际,对文件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槐荫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