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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济南市槐荫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政策解读
11370104597024629Y/2025-6694727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2025-11-29

关于《济南市槐荫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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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是加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管控,推动槐荫区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重要条件,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力抓手。2022年6月,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指出结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各地可根据声环境管理需要,开展先行先试。2025年9月,槐荫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的函》文件精神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编制相应的划定方案。

二、目标任务

《划定方案》旨在建立健全我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声环境质量,通过提升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可操作性,精准管控安静需求区域,从而改善“达标扰民”等突出环境问题,最终实现城市声环境质量的全面改善与宜居水平的显著提升。

三、主要内容

本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划分依据、术语和定义、划分过程、实施要求、附件等部分:

(一)划分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济南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等文件。

(二)术语和定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主要是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三)划分过程,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与声环境功能区进行有效衔接且以城市建设现状为基础进行划分,辅助结合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便于促进噪声管理,综合考虑噪声敏感建筑物占地面积、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和程度等因素。

以槐荫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为基础,结合高分辨率的遥感影像图进行划分。1类、2类声环境功能区区域范围内剔除商业金融、集市贸易、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用地其余区域。临街的商业综合体应剔尽剔,沿街底商除外。非交通干线分隔的多个相邻区域合并为一个连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充分利用行政边界、交通干线(次干路及以上级别)、公园绿地、河流湖泊、自然地形等作为边界。单个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1平方公里。

本次划定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93块,面积22.84平方公里,占槐荫区1类和2类声功能区面积的30.04%,占槐荫区总面积的15.0%。

(四)实施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针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若周边存在一定规模的施工工地,则该范围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当施工工地完成施工,周边范围内噪声敏感建筑物不再受施工噪声影响,相应管理要求自动取消。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下列情形外,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发生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况的;举办经依法批准的文化、体育、庆典等社会活动的;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开展教学相关活动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管理职责分工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清单(试行)的通知》(济政字﹝2024﹞72号)执行。

本方案将根据本区用地规模、性质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变化情况,适时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实施动态修编

四、政策咨询方式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槐荫分局:0531-87589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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