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2024年3月15日,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同意济南市济阳区、槐荫区开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试点工作的函》,同意我区开展赋予街道行政执法权试点工作。我区于2024年7月18日印发《关于公布赋予街道行政执法权事项清单的通知》,将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领域的43项行政处罚权赋予街道行使。根据党中央关于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工作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市委工作安排,以及中央编办、省委编办关于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上级部门收回事项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区工作实际,我区制定印发《槐荫区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对前期已公布的赋予街道行政执法权事项中的32项予以收回(见附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原区行政执法部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继续行使收回的行政执法权事项,做好相关权力的收回和承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避免出现管理空白。权力承接后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二、各街道办事处要配合做好赋权事项收回工作,并按照规定继续做好保留赋权事项的实施和执行,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快推动事权明晰、责能相适、履职顺畅、保障有力的街道权责体系在基层落地落实。
槐荫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