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HY007号

发布日期:2025-05-29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2025HY007

 

当事人姓名:宋国正    

住址:济南市槐荫区后周王庄373                  

2025423日夜间22:15分,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济南市槐荫区市立五院周边区域城市更新项目二期槐苑广场地块建设项目工地进行重型柴油车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鲁AN6995(城建1139)(车辆识别代号:LZZ1ELSD9KN495327)的柴油渣土车正在进行渣土运输。该车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selectivecatalyticreduction(简称SCR)系统温度传感器底部加装螺母,垫高温度传感器,导致SCR系统无法正常工作。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作出时间:2025423日;证明内容:宋国正擅自闲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作出时间:2025428日;证明内容:宋国正擅自闲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3、证据名称:现场证据照片;作出时间:2025423日;证明内容:鲁AN6995牌照柴油货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垫高螺母。

4、证据名称:宋国正的身份证、行驶证;作出时间:2025428日;证明内容:证明车辆所属关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我局于20255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告〔2025HY007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通用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发生地: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或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2。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人民币1000元整)。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20位缴款码(37010425000012003467),通过以下三种缴费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完成缴纳:1.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官网首页,进入“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缴纳。2.关注“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底部“微服务”一“非税缴费”进入山东省非税统平台缴纳。3.直接凭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办理。缴纳罚款后需以手机号(关注“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箱方式接收财政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兴锴           联系电话: 87589262              

 址:经十路29851   邮政编码: 250117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529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槐荫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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