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2025〕HY004号
当事人姓名:李光辉
身份证件号码:370103198010015519
住址:济南市市中区文庄297号
2025年4月11日8时20分,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济南市智慧环保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发现环保编码为:环2-FAB02996的挖掘机正在绕城高速以内进行施工作业。4月11日8时50分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该挖掘机正在施工作业,使用人为李光辉。施工现场位于聊城路与京沪高铁交界路北处桥下,属于《济南市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的通告》所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环2-FAB02996车辆信息清单一份;作出时间:2025年4月11日;证明内容:环2-FAB02996排放阶段为环2标准。
2.证据名称:环2-FAB02996的车主李光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作出时间:2025年4月11日;证明内容:李光辉的身份信息、身份证号及住址。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作出时间:2025年4月11日;证明内容:李光辉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4.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作出时间:2025年4月11日;证明内容:李光辉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5.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作出时间:2025年4月11日;证明内容:李光辉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6. 证据名称:济南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闯禁区截图;作出时间:2025年4月11日;证明内容:李光辉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7.证据名称: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作出时间:2025年4月11日;证明内容:送达地址真实有效。
8.证据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的通告》复印件;作出时间:2025年4月11日;证明内容:济南市槐荫区聊城路与京沪高铁交界路北处桥下在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
9.证据名称: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作出时间:2025年4月11日;证明内容: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我局于2025年4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告〔2025〕HY004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人民币500元整)。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20位缴款码(),通过以下三种缴费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完成缴纳:1.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官网首页,进入“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缴纳。2.关注“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底部“微服务”一“非税缴费”进入山东省非税统平台缴纳。3.直接凭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办理。缴纳罚款后需以手机号(关注“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箱方式接收财政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兴锴 联系电话: 87589262
地 址:经十路29851号 邮政编码: 250117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