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方志馆建设管理规范

发布日期:2025-02-26 09:55 浏览次数:

全省方志馆建设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方志馆事业发展,加强和规范方志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建设项目决策水平,加速方志馆建设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进程,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用方志馆的权利,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知识、信息和文化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山东省地方史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及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方志馆建设规定(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方志馆事业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方志馆建设属于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文化建设和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在编制管理、建设指导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

  第三条 方志馆是收藏研究、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面向社会、服务当代、传承文化、资政存史、宣传展示地情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具有收藏保护、展览展示、编纂研究、信息咨询、开发利用、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交流等功能。

  第四条 方志馆建设要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环保节约,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方志馆服务网络。

  第五条 方志馆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规范

  第六条 方志馆建筑规模要与行政区划级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服务人口数量等相适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根据我省实际,市级馆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县级馆1000平方米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按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市级馆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县级馆不小于5000平方米。申报国家方志馆分馆的,面积不小于20000平方米。

  第七条 方志馆选址要符合当地城市、县城建设总体规划,考虑人员相对集中、交通便利、市政配套设施良好等因素,符合安全与环保等要求。方志馆建筑设计要充分体现地域特点、文化特色,注重实用性与时代性,符合方志馆的特有功能与技术要求。

  第八条 方志馆一般应有固定的独立馆舍,与其他设施合建的,应自成体系,相对独立。支持鼓励方志馆采取与其他公共文化设施合建等方式扩大面积,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方志馆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抗震、承载、安全、防潮、防虫、防光、防尘、防污染、节能等标准与规定。

  第九条 方志馆设收藏保护区、展览体验区、编纂研究区、学术交流区、信息技术区、公共服务区等主体功能区,并建设与之相配套的附属设施。设置公共停车场地、人员安全集散场地、绿化用地等。

  第十条 按照信息化要求,方志馆应建立门户网站、资源库、电子阅览系统等,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各类信息共享平台等互联网技术,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方志馆在建设实体方志馆的同时,应建设数字方志馆。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加强方志馆人才队伍建设和资金保障。各级方志馆应按照每1000平方米配备工作人员3—5人的要求配备相应人员。可采取建立志愿者队伍等方式,满足方志馆日常管理和运行需要。

  第十三条 各级方志馆要在健全管理制度、丰富馆藏内容、开展特色服务、扩大对外交流、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等方面不断完善提高,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作用。


信息来源:槐荫区委党史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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