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不罚〔2024〕HY003号
当事人姓名:庄森
身份证件号码:370123198704173410
住址: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宋村村南85号
2024年11月9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济南市槐荫区腊山街道大杨庄周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济南市槐荫区腊山街道国防路北侧空地现场使用山东威猛工程公司生产的装载机一台,型号:SM826,环保编码:环3-FAC00882,用于黄沙装卸作业,该车辆所有人为庄森。经“济南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系统”查询,系统内无编号为环3-FAC00882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系统内查询环2-FAC00882,得到的信息与此机械相符,环保编码环3-FAC00882实际环保编码为环2-FAC00882。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庄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作出时间:2024年11月10日;证明内容:庄森身份信息。
2.证据名称:庄庆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作出时间:2024年11月10日;证明内容:庄庆金身份信息。
3.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一份;作出时间:2024年11月9日;证明内容:委托代理权限。
4.证据名称:“济南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系统”截图一份;作出时间:2024年11月9日;证明内容:环3-FAC00882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际环保编码为环2-FAC00882。
5.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作出时间:2024年11月9日;证明内容:庄森涉嫌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6.证据名称: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作出时间:2024年11月9日;证明内容:庄庆金使用一台山东威猛工程公司生产的装载机,型号:SM826,环保编码:环3-FAC00882。
7.证据名称:“济南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系统”截图一份;作出时间:2024年11月10日;证明内容:环保编号为环2-FAC00882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无闯高排放禁用区系统自动报警记录。
8.证据名称:庄庆金查询问笔录一份;作出时间:2024年11月10日;证明内容: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9.证据名称:庄森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补充);作出时间:2025年1月13日;证明内容: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不罚告〔2024〕HY025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守法经营,杜绝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