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HY019号

发布日期:2024-11-15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2024HY019

 

当事人名称:济南槐荫龙鑫石材加工厂

经营者:王世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04MA3RKRK23M

地址:济南市槐荫区腊山街道国防路107

20241111422分,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槐荫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济南槐荫龙鑫石材加工厂租用大杨庄村厂房,从事石材加工生产。该单位主要加工设备为石材切割机2台,磨边机1台,其余为手工设备。使用的切割机配套有冲洗水管,主要用于切割石材时降尘。设备摆放地面建有拦水槽,切割机、磨边机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冲洗水,通过地面拦水槽向北,流入厂区北侧的收集沉淀池,收集池规格为2*1*1(立方米),未设置对外排放口,不对外排放。收集冲洗水经沉淀后通过水泵抽回到加工设备进行循环使用。生产工艺流程为:石材切割、磨边、包边、成品。济南槐荫龙鑫石材加工厂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济南槐荫龙鑫石材加工厂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111日;证明内容: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及内容。

2.证据名称:济南槐荫龙鑫石材加工厂经营者王世尊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111日;证明内容:你单位从事石材加工的详细情况。

3.证据名称:济南槐荫龙鑫石材加工厂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证据1份;作出时间:2024111日;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身份及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

4.证据名称: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作出时间:2024111日;证明内容: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5.证据名称:济南槐荫龙鑫石材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1份;提取时间:2024111日;证明内容:你单位主体身份。

6.证据名称:济南槐荫龙鑫石材加工厂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111日;证明内容:你单位经营者身份。

7.证据名称: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确认书;作出时间:2024111日;证明内容:确认你单位送达地址。

8.证据名称:山东省环保督察转办件;提取时间:2024112日;证明内容:确认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问题。

9.证据名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后督查现场检查记录单;作出时间:2024114日;证明内容:你单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我局于20241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告〔2024HY02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排污许可管理类第20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未填报排污信息,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9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裁量等级4: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补救措施:违法行为已发生,无法采取补救措施,该因素忽略;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型企业、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

-2。你单位不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等相关从轻减轻处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仟贰佰零叁元整(8203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20位缴款码(37010424000009874265),通过以下三种缴费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完成缴纳:1.登录山东省财政厅官网首页,进入“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平台”缴纳。2.关注“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底部“微服务”一“非税缴费”进入山东省非税统平台缴纳。3.直接凭缴款码到银行柜台办理。缴纳罚款后需以手机号(关注“山东财政电子票据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箱方式接收财政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14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槐荫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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